-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18-00198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2-04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整治财政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18〕156号
- 发布日期:2018-12-1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石狮市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整治财政补助实施意见》已经2018年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整治财政补助实施意见
为淘汰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推动清洁能源替代,降低我市大气污染物浓度,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整治主要由企业承担。为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整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对符合条件、按期完成整治并验收合格的企业,市财政予以专项资金补助。
二、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整治方式
(一)企业自行拆除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并不再使用。
(二)企业自行拆除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并实行清洁能源替代。
高污染燃料、清洁能源划分标准详见附件1。
三、申请资金补助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原有的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持有环保审批手续和锅炉使用登记证。
(二)实行清洁能源替代的,替代的清洁能源工业锅炉须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
(三)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整治并验收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资金补助:
(一)在整治期间不符合国家、省、泉州市及我市新出台的工业锅炉整治相关要求的;
(二)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位于禁燃区内的;
(三)在本意见发布之前,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已报停使用的。
五、对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应锅炉的蒸吨数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一)拆除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的,按照拆除锅炉的蒸吨数给予每蒸吨1万元的补助。
(二)实行清洁能源替代的,在前款拆除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新建清洁能源工业锅炉的蒸吨数,给予每蒸吨3万元的补助。
六、为方便企业申请资金补助,本次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整治现场验收及资金兑付分2个批次进行集中受理,具体如下:
(一)第一批次:2019年5月31日前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于2019年6月30日前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二)第二批次:2019年11月30日前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于2019年12月31日前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严格按照上述时间提出相关申请,并在相关部门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补充完整,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详见附件2、3。
七、市经济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整治的验收工作。验收通过后,由市经济局、生态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对企业申请资金补助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公示期满后,发放相关补助资金。
对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将全额收回补助资金,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由市经济局会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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