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18-00207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2-30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石狮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若干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18〕166号
    • 发布日期:2019-01-08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石狮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若干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
    时间:2019-01-08 10:5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办发管字〔2018〕32号)、《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专利质量专项督导的通知》(闽知规〔2018〕30号)、《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落实专利质量专项督导工作的通知》(泉知〔2018〕39号)等文件要求,现对《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狮政综〔2018〕9号)部分条款作如下调整:

      第十九条“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4万元,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0.3万元,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0.15万元。对申请登记地不在我市、授权登记地在我市并落地1年以上的发明专利,参照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奖励不超过30万元,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励不超过15万元;非职务发明同一专利权人同一年度奖励不超过15万元(在申报奖励年度再进行著录变更的专利不予奖励),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国(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万元,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地区)授权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通过PCT程序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每件奖励0.5万元。”调整为“开展专利授权和转移转化补助,对申请登记地和授权地均在我市,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转移转化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4万元补助。对申请登记地不在我市、授权地在我市落地1年以上并转移转化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上述标准的50%给予补助。对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根据实际缴交的官费和代理费进行一次性补助,其中实用新型专利每件最高补助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最高补助1000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补助不超过30万元,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合计补助不超过15万元;同一自然人同一年度补助不超过15万元,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合计补助不超过10万元。(在申报补助年度将专利地址著录变更出本辖区的,不再给予补助)。对通过PCT程序提出专利国际申请并获得国(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5万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执行,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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