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19-00003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1-08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进一步加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19〕3号
    • 发布日期:2019-01-17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进一步加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1-17 17:0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上级驻石有关单位:

      《石狮市进一步加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若干意见》已经2018年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进一步加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若干意见

     

      为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步伐,促进挂牌上市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建立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一)从我市产业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企业规模实力、挂牌上市意愿和发展潜力,按照“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挂牌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建立并及时调整充实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和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滚动管理,每年调整充实。

      (二)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纳税,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报石狮市上市后备企业:

      1.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前三年度净利润累计3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减免部分可以合并计算)。

      2.近两年净利润累计1000万元以上或近一年净利润500万元以上、近一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创新型、成长型企业。

      (三)存续满两年,主营业务突出,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在我市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企业,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为石狮市挂牌后备企业: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超200万元。

      2.上年度纳税额超100万元。

      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4.被认定为泉州市级以上产业龙头企业。

      二、支持企业挂牌上市

      (一)设立企业上市专项发展资金,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用于企业改制上市宣传推广、辅导引荐、协调服务,推动企业上市。

      (二)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当年度完成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奖励50万元。

      (三)上市后备企业成功上市的,奖励500万元;属境内主板市场上市的,追加奖励100万元。挂牌后备企业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奖励200万元;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奖励30万元。我市企业与市外企业联合上市的,按我市企业权益占比享受政策。

      (四)上市后备企业按相关法律法规异地“借壳”“买壳”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奖励200万元。

      (五)挂牌交易的企业通过转板实现上市,参照鼓励企业上市、再融资的条款进行再奖励。

      (六)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资金投资我市1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每增加投资1亿元,再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200万元。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成功发行股票、优先股、可转换债券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投入我市部分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七)鼓励通过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等的挂牌上市及后备企业,按票面利息的3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每年贴息额度最高50万元。

      (八)上市后备企业上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前一年至企业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以上一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市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企业,享受本项奖励的起始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前一年至企业上市当年(最长不超过3年)。

      (九)挂牌后备企业在新三板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当年起,以上一年度所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市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期限3年。

      (十)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制时,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按照市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纳税人;因土地、房产、设备评估增值或补入账而补缴的税收,按照市级财政分成部分的50%奖励给纳税人。

      (十一)对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在股改、股权登记、转让等过程中涉及的一般性行政事项给予“绿色通道”服务,及时出具守法证明、立项、行政审批等。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因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变更时,企业股东及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的,经市政府甄别认定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历史问题和困难,实行“一企一策”办法予以协调解决。

      三、具体工作措施

      (一)建立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企业挂牌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及相关协调会议,专题研究解决企业挂牌上市、再融资等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建立改制挂牌上市备案制度。挂牌上市公司、后备企业应在重要时间节点以及出现重大事项等情况发生之日起5日内主动向市金融工作局报备,否则不予享受奖励补助待遇;对有意隐瞒或存在过度包装行为的,取消其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格。

      (三)实行优惠政策最高限额制度。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享受的各类本级补助、奖励资金总额以该企业当年度纳税本级留成额度为上限。同一年度企业享受的本级补助、奖励,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已享受低等次奖励的,申请高等次奖励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四)建立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机制。把各部门单位服务挂牌上市企业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进行考核;各镇(街道)、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在年度考评中,按每推动一家辖区内后备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新三板挂牌、境内外上市分别给予考核加分奖励。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至2021年12月31日止。《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狮政综〔2015〕106号)停止执行。

      (二)本意见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件:石狮市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基本情况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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