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19-00014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2-02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19〕9号
    • 发布日期:2019-02-03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2-03 17:02 阅读人数: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石狮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19年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强化兜底保障、救急解难作用,提高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临时救助应当遵循救急救难、保障基本生活, 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利民, 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及类型

      (一)凡具有我市户籍并长期在我市居住的居民或取得我市居住证并在我市连续居住满一年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以及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申请我市临时救助。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临时救助对象原则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其中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扣除刚性支出后不超过我市年低保标准的4倍,不拥有2套以上(含)产权住房。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对象范围及判定标准参照低保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不能提供申请救助所需有效材料或原始证明的;

      2.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3.拒绝配合管理机关调查核实情况,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收入、财产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4.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5.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6.因违法犯罪、自杀、自伤自残、酗酒、吸毒等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

      7.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费用的;

      8.市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最高限额15000元/次,一个家庭全年救助累计最高限额30000元。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个人自付费用。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参照低保月标准上下浮动25%以内确定

      1.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持续时间短的,视持续时间、困难程度、其他社会救助及补偿等情况,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个人)给予1至3个月的救助;

      2.对基本生活出现特别严重困难、持续时间长的,视持续时间、困难程度、其他社会救助及补偿等情况,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个人)给予4至6个月的救助;

      3.因当年度内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或遭遇其他特殊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经相关部门(单位)证实后,可给予不高于3000元的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

      1.因家庭成员患病需长期治疗,当年度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商业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其他救助帮困措施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按照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25%予以救助,特困人员按50%予以救助。

      2.因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费用负担过重,扣除其他救助帮困措施后,家庭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一次给予不高于4000元的救助(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3.因其他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的,由镇(街道)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市民政局采取“一事一议”研究决定具体救助金额。

      临时救助采取一事一救,原则上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同一机关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对救助金额累计已达30000元,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不能缓解的家庭或个人,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小组审批确定救助金额。

      四、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通过户籍所在村(社区)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石狮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根据申请救助类型及范围,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取得我市居住证并连续居住满一年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应提交居住证、固定住所证明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营业执照》;

      (3)支出型救助对象需提供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①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申请临时救助的,提供相关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突发性事故证明;②因交通事故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责任认定书,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③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伤残或死亡的,提供医院开具的伤残证明或死亡证明;④因重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医疗机构的病历(出院小结)或诊断证明书、医院收费单据原件或泉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单;⑤因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交学籍证明和学校有关证明;⑥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加强对本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日常排查,及时核实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管理机构或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及时主动核查核对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启动临时救助程序。

      3.特殊情形处理。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与就近的医疗机构、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健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或民政部门取得联系,视具体情况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二)审核审批

      1.村(社区)审查。村(社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其家庭状况和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在其申请审批表上写明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全部证明材料、凭据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村(社区)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1)急难型救助程序。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社区)提交的《石狮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社区)协助下完成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情况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张榜公示。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报送的材料和审核意见做出审批决定。一次救助金额5000元以下(含)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先行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对于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予以先行救助的,在急难情况缓解后,应及时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宜、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相关材料、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

      (2)支出型救助执行一般程序,严格按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公示、审批工作规程办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完整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材料录入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提出核对申请。市民政局接到镇(街道)的核对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的核对材料,对符合要求的上报省民政厅,对不符合要求的立即退回并通知镇(街道)修改。市民政局接到省民政厅核对报告反馈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反馈至镇(街道)。对申请人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且已通过年度复核认定或核对报告有效期内的,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社区)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等方式逐一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张榜公示5~7日。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报送的材料和审核意见做出审批决定。一次救助金额5000元以下(含)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先行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临时救助申请原则上应于困难发生的当年度提出,如在次年3月31日前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救助,民政部门不再受理该年度的临时救助。因医疗救助政策调整,2018年度的医疗费用发票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救助方式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应根据其实际困难及早采取相应的临时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实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由审批单位及时足额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情况紧急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急缓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方式予以救助。实物发放物品的采购,除紧急情况外,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分情况畅通各类救助渠道,实时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各专项救助管理部门要为其提供相应的救助;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提供转介服务。

      六、加强制度衔接,提升救助效益

      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低保、特困供养等其他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统筹用好各项救助政策,更好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补充作用,进一步兜牢民生底线。同时,救助经办服务机构要根据申请人的困难情况及救助需求,调查评估是否符合一项或几项救助政策,相应办理审核审批或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不得用临时救助替代;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应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同时符合低保、临时救助条件的,应优先适用低保政策,并视情辅以临时救助;对急难型救助对象,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先行给予临时救助,再按程序纳入低保。对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要及时予以转办。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社会救助“救急难”窗口工作力量,梳理并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综合服务站等基层服务平台,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制度,确保困难群众救助有门、受助及时。综合运用“全国低保信息系统”“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逐步推行无纸化网上审核审批工作。各镇(街道)要将救助申请家庭信息、相关证明材料实时上传到“全国低保信息系统”,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材料一致,及时更新审核审批进度,便于业务指导及监管。

      七、强化工作保障

      (一)落实资金筹措和管理制度。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实行专账管理。资金来源渠道如下:

      1.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

      2.上级补助资金;

      3.福利彩票基金;

      4.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实报实销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户籍人口每人每年7元的总额作为临时救助使用额度,超过部分需各镇(街道)自行筹集。市民政局应于每年年底作出次年市财政应负担的临时救助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列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

      临时救助资金应严格遵循管理规范、专款专用的原则,对各项来源的基金收入和支出实行专项核算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市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发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先行垫付的临时救助金每季度或半年与市民政局进行结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台账按月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备案。市民政局要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在政策范围内用足用好临时救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

      市审计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审计,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杜绝违纪、违规等现象的发生。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脱贫攻坚和民生兜底目标要求,组织各方力量认真抓好落实。要充分利用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扎实推进社会救助部门协同、政策衔接、资源统筹和信息共享,及时协调解决需要“一事一议”或跨部门综合施策的特殊救助个案。

      (三)市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充分运用“全国低保信息系统”“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等信息平台,对临时救助资金“流向、流量、流速”实行全程跟踪监管,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问题发生。

      (四)市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设立社会救助监督举报热线,畅通求助、报告、监督渠道,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五)临时救助申请家庭或个人虚报、隐瞒家庭状况、伪造证明材料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救助,追回冒领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坚持追责问责与容错纠错相统一,激励担当作为,弘扬清风正气。注意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八、其他

      (一)本实施意见执行后,如上级出台的新政策或有关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9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执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的实施意见》(狮政综〔2016〕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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