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20-00039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7-27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电力设施建设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20〕28号
- 发布日期:2020-08-0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狮市电力设施建设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电力设施建设补偿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政〔2018〕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区域内(含通往外县市过境)新建、扩建、改建的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10千伏配电线路等电力设施建设工程的用地征收、青苗补偿等工作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原则
(一)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项目应符合我市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对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一次性补偿费用,不办理用地手续。
(二)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任务包干、限期完成”的原则,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本方案组织实施。
(三)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需使用林地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的相关手续;需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应依法向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绿地的相关手续,并依法缴纳相关费用。新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需采伐树木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与林木所有人签订采伐林木以及采伐后及时造林更新但不再种植高杆植物的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依法办理采伐手续。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需在城市规划区内砍伐、种植、修剪树木的,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法向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树木相关手续。
(四)电力设施跨越铁路、高速公路、等级公路、河流不构成对被跨越物实质性占用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不再支付跨越费、补偿费。
三、补偿范围
(一)永久性征占用地
1.电力线路塔(杆)基(含拉线坑、排水沟、挡墙、护坡等防护设施)用地。
2.配变台区、箱式变压器、环网柜、电缆分接箱用地。
3.地下电缆工程外露构筑物(电缆工井、通风井、逃生井等)用地。
4.变电站站址(含进站道路)用地。
(二)临时用地
1.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2.杆塔接地射线沟道开挖及管线埋设。
3.施工便道修筑等。
(三)永久性征占用地或临时用地范围内的青苗、林木、建筑物、构筑物等。
(四)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植物、建筑物、构筑物
1.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须采伐和修剪的植物(电力线路投入运行后新种植的除外)。
2.新建、改建、扩建220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按照《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应予以补偿的。
3.新建、改建、扩建5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从边导线向外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区域内须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
4.新建、改建、扩建10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从边导线向外水平延伸7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区域内须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补偿的。
四、补偿测算
(一)永久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算
1.电力线路自立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面积计算;钢管杆圆形基础,按其直径加1米进行面积计算。
2.线路水泥杆杆坑、拉线坑按每坑3平方米计算。
3.线路塔(杆)基础的防护设施(挡土墙、排水沟、截水沟、护坡等)、配变台区、箱式变压器、环网柜、电缆分接箱以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4.地下电缆工程外露构筑物按实际外露部分面积计算。
5.变电站征地面积以批准的征地红线图计算。
(二)临时用土地面积计算
1.临时用地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
2.塔(杆)接地射线埋设按1米宽乘以埋设长度形成的面积计算。
五、补偿标准
(一)永久性征占用土地及地上物征收补偿标准参照市政府最新发布的土地及地上物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1.建设项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分地类统一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详见附件1。
2.征地范围内的果树应进行调查摸底,以实际征用果园地清点的果树为准,但数量应以相对合理的株数为限(其中龙眼、荔枝每亩不超过25株,芦柑、橄榄、杨梅、杂果、速生林每亩不超过100株),征收地上物补偿价格按附件2、附件3补偿标准执行。
3.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需采伐速生林的,电力建设单位给予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得再种植高杆植物;线路投产后供电公司应定期巡视,及时发现违规种植情况,由相关镇(街道)等配合进行采伐,不再进行补偿,速生林补偿价格按附件4补偿标准执行。
4.如涉及房屋征收,标准参照市政府最新发布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或近期同区域类似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二)临时用地补偿。以半年为一个周期计算补偿金额,当使用耕地时,每期按2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使用非耕地时,每期按100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线路跨越永久性建筑物补偿标准等个案,按下表执行:
电压等级 |
单位 |
补偿标准 |
220kV |
处 |
20000元 |
35~110KV |
处 |
12000元 |
10kV |
处 |
3000元 |
备注:当跨越建筑物垂直投影长度大于15米以上时,每增加15米予以累增1处计算。
(四)线路跨越具有合法手续的建设用地(无永久性建筑物)补偿标准等个案,按下表执行:
电压等级 |
单位 |
补偿标准 |
1000kV |
处 |
40000元 |
500kV |
处 |
30000元 |
220kV |
处 |
10000元 |
35~110kV |
处 |
6000元 |
10kV |
处 |
1000元 |
六、组织实施
(一)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设计图纸,根据补偿标准计算后的工程用地征收补偿费用,与相关镇(街道)确认后,包干委托给镇(街道),由其负责组织实施。其中电力线路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电力设施建设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闽政〔2018〕30号)和往年线路的补偿情况,采用按电压等级及线路长度测算综合单价进行包干,补偿费用标准具体如下:
10千伏架空线路每公里6万元;
35千伏架空线路每公里8万元;
110千伏架空线路每公里11万元;
220千伏架空线路每公里17万元;
500千伏架空线路每公里25万元;
1000千伏架空线路每公里32万元。
(二)以上费用为常规杆塔、钢管杆或铁塔的补偿标准,均包含除速生林外的永久及临时用地、地上物、跨越建筑物等补偿费用;如铁塔基础为窄基塔等非常规通用设计基础,可按附件1的标准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永久用地的补偿。
(三)以上补偿费用标准为单回路补偿标准,如电力线路为双回路,则按上述标准乘以调整系数1.2;如电力线路为三回路,则按上述标准乘以调整系数1.3;如电力线路为四回路,则按上述标准乘以调整系数1.4。
(四)为便于工作开展,建设单位向镇(街道)支付工程用地征收补偿金额的5%作为工作经费。
(五)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与所在镇(街道)签订委托包干协议,按协议拨付补偿费用,如因工程量变更导致补偿费用发生变化,按实结算,多还少补。
(六)相关镇(街道)应根据建设单位计划,开展工程用地征收补偿工作,及时交地给建设单位。
七、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可由建设单位与各镇(街道)协商解决或上报石狮市电网建设暨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领导小组确定。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石狮市电网建设暨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工信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1.石狮市电力设施建设工程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表
2.石狮市电力设施建设工程征收地上物补偿标准表
3.石狮市电力设施建设工程征收林地地上物补偿标准表
4.石狮市电力设施建设工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速生林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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