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20-00079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2-31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20〕96号
- 发布日期:2021-01-1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石狮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
为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水平,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征收原则和范围
污水处理费是指我市为建设、运营污水集中处理厂向全市用水和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费用。所有产生污水的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应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处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民政对象,享受免收水费的部分同时免征污水处理费。
征收范围:全市市域范围。
二、征收标准
(一)污水处理费按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实际用水量计征,自备水源用水按自来水分类执行相应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计征。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经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居民用水户按用水量0.95元/吨征收,非居民用水户按用水量1.4元/吨征收。我市自来水分为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三大类,其中民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中的“工民混用”“商民混用”的污水处理费按居民用水价格执行,即按用水量0.95 元/吨征收;特种行业用水和其他行业用水中的“工业专用”“商业专用”“酒店餐饮”“临时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按非居民用水价格执行,即按用水量1.4元/吨征收。
(二)大、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污水处理费按规定标准的 50% 计征。
(三)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安装有污染自动监控系统或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在线监测的,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核定,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污水处理费按规定标准的50%计征。
(四)自备水用户安装水表的,按水表数据计算用水量;未安装水表的,按水泵设备能力与抽水时间计算用水量;无运行记录的,按连续抽水时间计算用水量,并于每月25日前向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如实申报上月污水排放量,经核定后按核定的污水排放量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办法
市城市管理局是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务处是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一)收费渠道
1.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统一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处委托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
2.抽取地下水或从河、池、塘等取水为自备水的单位,由市水务处逐月收取污水处理费。
3.自备水单位未在银行开户的,应自收到征收污水处理费通知单10日内,按时到市水务处缴纳污水处理费。
4.企业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列入生产经营成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列入行政事业费。
(二)工作职责
市水务处设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管理、指导、检查、督促,对所负责的征收单位污水处理费进行核定、征收。
2.对自备水单位、个人的污水处理费进行核定、征收。
3.负责全市污水用量统计以及污水处理费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4.统计和汇总上报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及专用票据使用情况。
5.审核减征或免征污水处理费对象,并及时将名单提供给代征部门。
四、收费人员管理
(一)市水务处污水处理费征收人员优先通过内部调整解决,缺额人员向社会招聘,应聘人员由市水务处负责考核,择优聘用。
(二)收费人员须按规定及时将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缴交到指定的银行专户。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人员之间不得互相借用票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人员未及时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上缴财政专户造成损失的,损失部分从其工资、待遇中扣还,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票据使用与管理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市水务处向市财政局领取。使用专用票据进行征收时,应加盖“石狮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专用章”。
(二)由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代征的,需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用户,可直接登陆石狮供水网站或石狮供水微信公众号开具票据;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户,可到指定地点开具纸质票据。
(三)票据领用实行按月核销、核旧领新制度。票据领用应建立票据台账,实行专人管理、专人领用缴销管理制度。
六、资金管理及使用
(一)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后,所征费用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不得擅自截留、挪用、坐支,由市财政统一管理。回拨征收管理费(1%)经市水务处初审并经财政审核后,由市财政回拨委托代征单位。
(三)征收到的污水处理费扣减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管理费用及代征手续费用后,其余经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以及下水道清疏维护。
(四)因计量等误差产生用户多缴交的污水处理费,经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核实误差水量及金额,报市水务处同意后,由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从下期应划拨的污水处理费中扣还给用户。
七、在供水区的用户,污水处理费如已委托供水部门代收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再征收与污水处理有关的费用;未委托供水部门征收的自备水单位,以收费人员上门收取的方式征收。
八、缴费时间为每月的1日至15日,应缴纳上月的污水处理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缴污水处理费。逾期未缴纳,情节严重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九、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石狮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狮政综〔2016〕147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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