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21-00030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4-22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重点月份重点时段臭氧污染应急削峰专项方案(试行)》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21〕24号
- 发布日期:2021-04-3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上级驻石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狮市重点月份重点时段臭氧污染应急削峰专项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重点月份重点时段臭氧污染应急削峰专项方案(试行)
根据我市大气臭氧源解析研究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清单编制项目研究成果,我市臭氧污染处于NOx和VOCs协同控制区,其中溶剂使用源和移动源对臭氧贡献最为突出。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有效遏制臭氧污染上升趋势,按照《泉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大气轻中度污染控制方案(试行)的通知》(泉环委办〔2017〕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重点月份重点时段臭氧污染应急削峰专项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监测预警、污染治理、减排管控、执法监督等综合攻坚措施,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试行开展重点月份重点时段臭氧污染削峰,力争减少管控期间臭氧污染天数。
二、管控月份
结合我市历年臭氧高污染发生规律研究确定,重点管控月份为4月、9月、10月,重点时段为上午8点到下午16点。
三、管控范围
全市区域。
四、管控响应条件
发生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启动臭氧污染天气管控响应,采取应急削峰措施:
(一)晴天上午9点,市区监测点位臭氧小时平均值大于0.090mg/m3;
(二)市区监测点位臭氧小时平均值存在突变大于0.040mg/m3;
(三)上级环保部门研判可能发生臭氧污染天气。
五、管控响应期间削峰措施
(一)加强涉VOCs的工业源管控。纺织企业的涂层、定型、烘干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生产工序实行按负荷50%生产(生产线减半生产,不满整数直接取整,如2.5条生产线取整为2条),管控名单详见附件1。包装印刷企业的调墨、印刷、烘干、覆膜、上胶等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生产工序,以及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等实施错峰生产,涉VOCs排放生产工序停止生产,管控名单详见附件2。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各项任务配合单位均含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重复列出)
(二)落实汽修行业的错峰管控,督促汽修行业喷涂工序错峰作业。
责任单位: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
(三)建设工程涉VOCs排放作业错峰施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涉VOCs排放作业管理,除应急抢险和重大民生工程或特殊工艺外,房屋建筑、商业场所、市政道路及栏杆等户外喷涂、沥青铺设、建(构)筑物及基础防水、居民户外喷涂等作业,实行错时施工,一律不得在4月、9月、10月臭氧管控时段安排作业。
严格落实《泉州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泉建建〔2020〕30号),加大对监管范围内建筑施工扬尘的查处力度,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切实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增加喷淋频率,并确保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喷雾(淋)系统覆盖区域湿润,不产生扬尘。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和港口发展局
(四)加油站、油库调整装卸油时段,除特殊情况外,管控时段内不得进行各类油品及有机液体装卸作业。督促重点区域的所有在用加油站全面启动二次油气回收系统,并做好巡查工作。管控名单见附件3。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加强管控期间的洒水和清扫频次,全部启用绿化带雾喷设施。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六)利用智能交通技术对空气自动监测站站点周边重点路段(详见附件4)的行车流量进行实时监控,关注站点周边路段的拥堵情况,通过智能交通信号灯等方式及时疏导,确保重点路段畅通。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七)督促各港区内港口装卸机械和运输装备使用电能或燃气作为动力,稳定运行码头智能岸电系统。
责任单位:福建省泉州港口发展中心泉州湾港务站
附件:1.石狮市染整行业名单
2.管控时段VOCs重点企业名录
3.管控时段加油站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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