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23-00011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2-27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道路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规〔2023〕3号
    • 发布日期:2023-03-16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道路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03-16 08:1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市属有关国有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狮市道路设施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道路设施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设施管理,充分发挥道路设施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2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创新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闽政〔2017〕50 号)、《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泉政文〔202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管辖原则

      市城市管理局是道路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设施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分类养护,我市辖区范围规划建设的道路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和农村公路。

      二、管辖权限划分

      (一)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是指中心城区(凤里街道、湖滨街道、灵秀镇、宝盖镇)辖区范围内规划建设的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道路红线范围内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及其路灯、立面夜景等附属市政设施,不含护栏、护坡。

      1.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26米以上(含26米)的主、次干道,由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市市政燃气中心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维护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2.城市道路红线宽度12米(含12米)至26米范围的支路、小街巷,由所属镇(街道)负责进行养护、维修和管理,维护资金由镇(街道)负责。

      3.城市道路红线宽度12米以下的支路、小街巷,由各村(社区)进行养护、维修和管理,维护资金由镇(街道)、村(社区)负责。

      4.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维护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

      5.住宅小区内道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或市政专业队伍进行养护、维修和管理,维护资金由专项维修配套资金中列支或自筹。

      6.工业(产业)园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辖区镇(街道)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维护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或镇(街道)负责。道路分界可参照派出所区域划分确定所属镇(街道),如仍无法明确所属辖区的,由工业(产业)园区牵头协调。

      (二)农村公路

      农村公路是指灵秀镇、宝盖镇、蚶江镇、永宁镇、祥芝镇、鸿山镇、锦尚镇辖区范围内规划建设的道路、道路附属公路设施,以及根据我市实际逐年改建的市政设施,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含红线范围以内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及其路灯、立面夜景等附属市政设施。

      1.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体系,原则上县道由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市市政燃气中心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维护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2.乡道由所属镇负责进行养护、维修和管理,维护资金由镇政府负责,市财政按标准予以补助。

      3.村道由各村(社区)进行养护、维修和管理,维护资金由镇、村(社区)负责,市财政按标准予以补助。

      4.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维护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

      5.住宅小区内道路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或专业队伍进行养护、维修和管理,维护资金由专项维修配套资金中列支或自筹。

      6.工业(产业)园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辖区镇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维护资金由建设单位自筹或由辖区镇负责。道路分界可参照派出所区域划分确定所属镇,如仍无法明确所属辖区的,由工业(产业)园区牵头协调。

      7.灵秀镇、宝盖镇辖区城乡结合部范围内的公路,已改建成符合规范的城市道路的,按前款“(一)城市道路”规定执行。

      (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是指设置在道路上用规定的图形、符号、文字、线条、立面标记等来表示特定管理内容和行为规则的交通设施。

      凤里街道、湖滨街道、灵秀镇、宝盖镇辖区范围内除国、省干道及未移交道路外的道路交通标志,以及其他道路安全设施,由市交警大队负责设施日常巡查、养护维修和管理;蚶江镇、永宁镇、祥芝镇、鸿山镇、锦尚镇农村公路上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按前款“(二)农村公路”规定执行,分别由市城市管理局及各道路权属单位负责设施日常巡查、养护维修和管理,灯控及电警设施由市交警大队负责日常巡查、养护维修和管理。

      (四)公交站亭、路名灯箱、路名牌等公共设施

      公交站亭是指全市范围内道路两侧的候车亭,结合城市公交运营管理,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设施日常巡查、养护维修和管理、公益广告更新、公交站站名和公交线路设置更新。

      路名灯箱、路名牌是指全市范围内道路两侧的路名灯箱、路名牌,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设施日常巡查、养护维修和管理、公益广告更新、路名规范更新设置。属地镇(街道)自行设置的路名灯箱、路名牌由镇(街道)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五)因中心城区范围扩大后在建成区范围内的公路,其主管单位应逐年改建成符合规范的城市道路。对新、改、扩建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改造前应与道路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接移交管养事宜,改造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后,其主管单位应与道路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六)市城市管理局原已接管的道路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在未重新进行新、改、扩建前,仍由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市政燃气中心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待新、改、扩建后并满足上述相关接管条件的,方可移交管理。

      三、管辖工作职责

      (一)维护管理

      1.道路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包括:城市道路、农村公路的日常巡查,路面破损修复及相关路面拆除、修复,夜景、路灯等照明设施的亮灯维护及其它日常零星维护等工作。

      2.新、改、扩建道路设施(含红线范围以内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交通标志标线、路灯等附属设施),在尚未完成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管理。建成后各相关部门或辖区镇(街道)应及时配合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接收手续。

      3.道路设施(含红线范围以内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交通标志标线、路灯等附属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城市管理局不予以移交管理。

      4.承担道路管理的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养护、维护技术规范要求,积极筹措养护资金,确保养护、维护质量。

      (二)占用、挖掘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因工程建设等确需占用、挖掘道路,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须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各级道路权属单位(含在建、已建未移交道路)涉及占用、挖掘审批事项的,按管辖权限参照执行。

      (三)执法管理

      1.凡损坏属城市道路管理范围的城市道路设施或影响城市道路设施正常使用的,由市城市管理局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凡损坏道路照明设施、影响照明设施正常使用及照明效果的,由市城市管理局按《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凡损坏属农村公路管理范围的农村公路或影响农村公路正常使用的,由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名词解释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县际间公路。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村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镇)与乡(镇)之间及乡(镇)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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