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23-00059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28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规〔2023〕8号
- 发布日期:2023-10-1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上级驻石各单位: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基本医保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22〕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3〕57号)精神,按照国家、省、泉州市全民参保规划目标要求,为全面推进我市参保扩面工作,确保2024年度常住人口参保率达到96%以上,现就做好我市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范围
(一)除应参加职工医保以外的石狮市户籍城乡居民;
(二)在石狮市就读的在校学生;
(三)驻石狮市武警官兵;
(四)在石狮市居住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
(五)持有石狮市有效居住证且未参加其他基本医保的人员;
(六)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内)在石狮市居住但未就业的外籍人员;
(七)已在石狮市参加基本医保的流动人口的子女。
二、参保缴费时间
(一)集中参保缴费期:2023年9月1日—12月31日。
(二)参保补缴期:2024年1月1日—12月31日。其中:在2024年1月1日至2月29日前办理参保缴费的,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从缴费之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024年3月1日(含)后办理的,除新生儿、入学新生、职工医保转参加居民医保、困难人口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参保居民缴费之日起60日(含)内为等待期,等待期过后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三、筹资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2024年居民集中参保缴费期内个人缴费标准为390元/人,除减免对象外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人缴纳。
(二)2024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补助不低于640元/人,由市财政和上级财政共同承担。
(三)补缴期内登记缴纳当年的城乡居民医保费,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补缴的,按390元/人标准缴费;2024年7月1日起补缴的,补缴人员(新生儿、入学新生、职工医保转参加居民医保、困难人口等有特殊规定的参保人群除外)按个人缴费金额和财政补助金额之和缴费。
四、个人缴费减免对象
(一)市民政局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革命“五老”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补助。
(二)市民政局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的90%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补助。
(三)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的90%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定额补助。
(四)市民政局认定的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中享受40%救济的人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五)市民政局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三类对象(残疾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的70%由财政给予定额补助。
(六)市教育局认定的隶属本市在校大中专、技校学生符合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七)市卫健局认定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补助。
(八)市卫健局认定的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城乡居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含夫妻及其未满18周岁子女)、农村居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含夫妻及其未满18周岁女儿),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九)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补助。
(十)市残联认定的重度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补助。
(十一)市残联认定的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以上减免对象同时符合多种补助条件的,只享受一种补助政策。
五、参保登记
(一)办理居民医保的服务及要求
1.已在我市参加过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且参保状态正常的群众(除登记信息有变更外),由医保信息系统默认续保登记,无需重新办理基本医保参保登记。
2.在我市新参保或登记信息有变更的群众,可通过泉州市基本医保“一人一档”参保信息管理平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APP、“泉服务”APP办理线上参保登记,也可按户口簿或居住证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进行参保登记,符合参保范围的对象应全户参保,不得选择性参保。
3.城乡居民须携带《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本市就读的非泉州户籍学生,由学校收集身份信息,学校所在镇(街道)组织参保。在石狮居住的非从业港澳台人员提供本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籍人员提供本市有效期内《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参保登记。
(二)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启动后,减免对象的身份信息由市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残联、退役军人局等部门审核认定后,汇总登记造册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医保部门。2023年9月22日前,各有关部门要完成减免对象的认定(认定时间截至2023年8月31日)和信息报送工作;202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新增认定的减免对象,应动态及时补充报送。医保部门收到各有关部门的减免对象信息后,按规定分类将资助参保人员信息和应缴保费数据信息通过省级信息共享平台传送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按规定征缴。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减免对象应及时认定并资助参保,相关待遇从认定之日次月起执行;认定前个人当年已参保的,不再资助参保。对享受定额资助的减免对象中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保的,应做好参保动员,提高其参保积极性;经相关部门多次动员后仍不按规定缴费参保的,视为放弃当年医疗保险和救助待遇。
(三)2023年9月高校入学新生,2023年9月至12月无需缴费,在规定的参保时限内(2023年9月1日—2024年2月29日)缴纳新年度医保费的,保障期限从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其他高校在校学生在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完成参保缴费的,从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在2024年3月1日至10月31日补缴的,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含)内为医保等待期。各高校应在2023年10月底前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员名单及本校当年入学新生相关信息,确保及时全面完成信息汇聚工作。
(四)1周岁以内的新生婴儿在出生90日(含)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保待遇;在出生90日(不含)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医保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
六、缴费渠道
(一)城乡居民完成参保登记后,可通过以下任一渠道办理缴费:
1.线上缴费渠道:福建税务APP、税务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手机扫码缴”二维码、自助办税终端、“泉州医疗保障”公众号、云闪付APP、部分商业银行APP或微信公众号等。
2.线下缴费渠道:可在办税服务厅窗口、农业银行柜面、农信社(农商银行)柜面、普惠金融点等就近办理。
(二)市财政补助部分由财政部门通过上下级结算方式上解至泉州市财政部门。个人缴费减免市财政补助费用应在规定时间上缴至泉州市医保部门指定账户。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组织动员部署,加强绩效考核,压实属地参保工作责任,确保辖区内城乡居民应保尽保。落实“政府主导、镇村联动、部门配合、网格推进、税务征收、多元缴费”的征缴模式,充分运用泉州市基本医保“一人一档”参保信息管理平台,更新完善辖区内参保信息数据,做实参保目标任务数,确保参保扩面工作精准高效推进。市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征缴工作的督导、通报、协调工作,将医保基金监管纳入各镇(街道)综合监管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组织缴费、宣传引导工作;各镇(街道)要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组织辖区参保工作的部署、宣传、动员和培训等工作,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辖区征缴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督促协调,确保征缴工作按时完成。
(二)密切协调配合。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全力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工作。医保部门负责参保登记的统筹管理,完善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和参保数据库,推进全民参保扩面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医保费征收,定期向医保部门反馈征收情况;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参保对象财政补助资金,并按参保人数3元/人的标准给予各镇(街道)、村(社区)参保经费补助,用于参保扩面和各镇(街道)聘用人员、村(社区)人员工作补助、绩效奖励。教育部门负责提供在校学生名单,组织学校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卫健部门负责提供新生婴儿相关信息、预防接种适龄儿童名单,动员新生婴儿及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参保缴费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能协同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工作。基本医保参保工作纳入各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具体考评方案另行制定),确保常住人口基本医保参保率达96%。各村(社区)、各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要及时落实参保对象的参保登记、申报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的宣传引导,特别是在集中参保及缴费阶段,要创新宣传方式和手段,充分利用报纸、宣传折页、电视台、网络、微信公众号等,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流程、财政补助等有关政策及医保电子凭证运用的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帮群众算好“健康账、经济账”,推动从“要我参保”向“我要参保”转变,提高全民参保意识。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测,做好群众疑难问题的解答解释工作,合理引导群众预期。
八、其他
如遇国家、省、泉州市有关政策调整,以国家、省、泉州市最新规定为准。本通知由泉州市医疗保障局石狮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石狮市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附件
石狮市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蔡俊龙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邱国坪 市政府办公室二级主任科员
周龙水 泉州市医保局石狮分局局长
成 员:蔡钰章 市教育局副局长
龚建忠 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副局长
蔡建志 市公安局副局长
纪迎盈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垂轩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名体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蔡芳臻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李辉育 市商务局副局长
卢丽雅 市卫生健康局四级调研员
蔡宗凯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董欣鹏 市大数据管理局二级主任科员
洪永家 市残联副理事长
林志龙 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副局长
邱泉喜 泉州市医保局石狮分局副局长
魏响育 泉州市医保中心石狮分中心主任
王雅凉 凤里街道党工委宣传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卢鸿利 湖滨街道党工委宣传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邱世炎 灵秀镇政府副镇长
蔡雷霆 宝盖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卢小钦 蚶江镇党委副书记
王文钦 永宁镇综合执法队队长
陈明英 祥芝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王名毅 鸿山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吴云玲 锦尚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市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政府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监督、推进、落实我市医疗保障领域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医保、教育、财政、税务部门组成。今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职务如有变动,由继任者自然接任,不再行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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