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200-2023-00072
    • 主题分类:法规规章和规范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06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 备注/文号:狮政规〔2023〕4号
    • 发布日期:2023-11-17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时间:2023-11-17 09:2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划定森林防火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内范围区域,为我市森林防火区。遇森林火险等级为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在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生态林区、灵秀山省级森林公园、宝盖山风景区、易燃易爆物资储备等区域,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五一、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节假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进行严格管理。

      三、森林防火区范围内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烧田基草、稻草、果园草等各类秸秆;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市政府可以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相关标志,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五、未经批准,擅自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支持、参与,发现森林火情,及时拨打12119报警电话。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5日止,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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