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0300-2021-00073
    • 主题分类:规划计划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1-23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港泉州湾港区锦尚作业区4#泊位扩建工程项目用海的批复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21〕98号
    • 发布日期:2021-11-30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港泉州湾港区锦尚作业区4#泊位扩建工程项目用海的批复
    时间:2021-11-30 16:50

      市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泉州港泉州湾港区锦尚作业区4#泊位扩建工程项目用海申请的请示》(狮自然资〔202123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石狮市华锦码头储运有限公司使用锦尚湾南部海域,作为泉州港泉州湾港区锦尚作业区4#泊位扩建工程项目用海,用海面积1.0617公顷。其中:码头平台用海0.5071公顷,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用海;停泊水域用海0.5546公顷,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用海(界址点坐标详见附件)。海域使用类型一级类为交通运输用海、二级类为港口用海。海域使用期限为40年,自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人应在本批复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要求完成海域使用金缴纳,并在海域使用金缴纳完成后办理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手续。请你局按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逾期未缴纳海域使用金和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此复。 

      附件:泉州港泉州湾港区锦尚作业区4#泊位扩建工程海域使用范围表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1112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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