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3000-2018-00199
    • 主题分类: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2-11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意见》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18〕148号
    • 发布日期:2018-12-27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12-27 08:3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石狮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意见

     

      宪法宣誓是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做好市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泉州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宣誓人员范围

      市政府任命的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领导,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中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由市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就职宣誓,有关法规或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股级职务(含所属事业单位股级干部,下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人员范围由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二、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宣誓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市公务员局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宣誓仪式应当在市政府指定场所举行,由市政府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监誓,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受办公室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二)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股级职务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各部门分别组织。宣誓仪式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受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单位具有人事管理职能股室负责同志主持,宣誓程序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四、宣誓仪式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市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况及时分批举行;也可根据需要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在宣誓人宣誓时,监誓人面向宣誓人站立,监督誓词诵读。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国徽,右手举拳,跟诵誓词。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指定。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五、其他有关要求

      (一)举行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二)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

      (三)宣誓人参加宣誓仪式,应着正装或制服。

      (四)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五)宣誓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宣誓仪式,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宣誓仪式组织单位,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

      (六)组织宣誓仪式的单位应当保留宣誓仪式影音资料。

      (七)宣誓仪式于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公开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任职单位代表等出席宣誓仪式。

      (八)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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