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3000-2019-00072
    • 主题分类: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9-30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 石狮市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石狮市依法推进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19〕76号
    • 发布日期:2019-10-14
    石狮市人民政府 石狮市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石狮市依法推进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10-14 15:32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石狮市依法推进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狮市人民政府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19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依法推进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依法推进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二次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紧扣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为推进“创新转型实业强市”战略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和省、泉州市及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和效力确认等方面的对接、配合,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职能作用、司法调解的主导作用,以及调解工作对依法裁判的补充作用,最大限度地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初始阶段,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自愿原则。对涉及我市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诉至人民法院或申请行政复议的,经当事人同意,可由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组织涉纠纷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先行调解。 

      (二)坚持合法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坚持调判结合原则。把调解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将调解贯穿行政案件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全过程,同时平衡调解和判决的关系,坚持调解优先,对没有调解可能以及不适宜调解的案件依法裁判。 

      四、职责分工 

      (一)涉诉行政机关 

      行政争议调解涉诉行政机关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涉诉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对市人民法院或行政争议调解中心通知进行调解的事项应积极配合支持,充分运用调解的方法处理行政争议,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由市人民法院和司法局协商确定主要职能部门牵头调解,并根据需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共同进行调解。对不愿进行调解或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行政争议,要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方式进行解决;对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应告知司法救济权利和渠道,并积极主动配合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相关行政案件。 

      涉诉行政机关应认真履行职责,把握调解时机和方式,做到能调尽调,全力化解行政争议。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矛盾纠纷,应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并通过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主动与其他涉诉行政机关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对有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尤其是敏感及群体性行政案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缓解或疏导措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调解,切实做好信访维稳与舆情应对工作。 

      (二)人民法院 

      市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采取调解的方式,组织行政争议诉前调解,促成行政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最大限度提高调解及协调撤诉结案率。市人民法院立案部门负责诉前化解的释明、指导和登记立案工作,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委托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组织进行调解。与市司法局加强做好资源共享和数据对接工作,建立紧密配合的联系互动机制。同时,加大对各涉诉行政机关协调力度,对在沟通对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及时抄告市政府。此外,市人民法院负责协助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做好与案件所辖法院的诉调对接工作,对在沟通对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及时告知市司法局。 

      对涉诉行政争议,要在登记立案阶段积极引导通过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先行调解;审理中要加大调解化解力度,确有需要的,可委托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同步进行协同化解。 

      (三)司法行政部门 

      市司法局要切实发挥协调作用,积极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将行政争议提交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协助市人民法院全力化解行政争议。可视情委派专人负责行政调解事务,或采取预约调解、特邀调解等方式搭建涉诉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平台,对行政调解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或诉讼指导。建立与市人民法院联络机制,做好行政调解信息共享工作,并定期研究解决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涉及的有关问题。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对接行政争议调解案件的数据汇总和进度跟进。 

      建立律师参与涉诉行政调解工作机制,确定具有行政诉讼经验的律师名单,在具体案件需要时,可提供第三方调解力量,参与调解过程。提供行政争议法律援助服务,将部分群体性强、政策敏感性等涉及政府中心工作且有调解可能的行政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积极引导涉诉群众合理表达诉求。加强人民调解组织中行政调解人员的配备,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助力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五、组织机构 

      行政争议调解工作以涉诉行政机关为调解主要参与者,市人民法院与市政府共同设立调解平台,由市司法局参与调解平台搭建及指导工作,相互协同配合,共同推进行政争议调解工作。 

      (一)成立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 

      由市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法院共同设立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挂靠市司法局,调解中心主任由市司法局局长担任,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行政争议调解工作。设立行政调解分中心,挂靠各镇(街道)调委会,由各分中心负责人直接指导行政调解案件具体事宜。 

      (二)选优配强行政调解力量 

      1.聘任专职调解员:常驻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的调解员负责指导、参与化解全市行政争议调解案件。 

      2.市法院指定1至2名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随时配合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调处相关行政争议案件。 

      3.行政争议案件涉及的部门须指派专人全力配合调解。 

      六、健全制度体系 

      (一)规范调解决策授权程序 

      行政机关应结合实际建立行政调解决策机制,一般情况下可由应诉机关领导班子专题研究,确定调解方案,形成会议纪要备案。应诉机关要具体明确出庭应诉人员的调解授权内容,并向市人民法院出具载明调解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也可将“经应诉机关审查确认”约定为调解协议生效的条件。 

      (二)建立调解责任豁免机制 

      行政调解应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涉纠纷行政机关及相关参与人员依法开展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受法律保护,非因滥用职权、徇私等故意行为导致调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不应追究个人法律责任。 

      (三)完善调解监督考核机制 

      将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调解及协议履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考核范围,形成定期通报制度。同时,做好调解撤诉案件回访和跟踪工作,关注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全面推进我市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成立市行政争议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司法局。依法推进行政争议调解是汇聚各方力量共同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和市直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涉诉行政部门要落实专人参与调解,确保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富有成效。 

      (二)注重协调配合 

      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涉纠纷机关(镇、街道)为调解主要参与者,要指定专人参与调解,并对案件调解工作负责;与案件相关的各单位要积极配合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可邀请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参加,共同开展调解工作。市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调解时,需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配合的,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应当积极配合。 

      (三)创新方式方法 

      调解行政争议时,要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达成调解协议。要积极为双方当事人沟通搭建平台,必要时可邀请专业人士或个人参加调解,努力促使当事人和解。对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的重大疑难纠纷,要认真调查研究,必要时要制定工作预案,积极介入,及时疏导调处,避免矛盾激化。 

      (四)规范调解程序 

      建立健全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机制和网络体系,规范调解程序,在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调解实施、调解期限以及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方面明确具体要求,确保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规范进行。 

      (五)强化宣传引导 

      加大行政争议调解宣传工作力度,形成强大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对行政争议调解工作内容、程序和实践的宣传,积极引导群众寻求行政调解途径解决争议纠纷。 

      附件:石狮市行政争议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石狮市行政争议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黄春辉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邱永丰   市政府副市长 

      林明容   市法院院长 

      黄建辉   市公安局局长 

      成  员:龚一士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子群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周拥护   市教育局局长 

      蔡新群   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局长 

      许明忠   市民政局局长 

      苏金灿   市司法局局长 

      傅荣辉   市财政局局长 

      邱雪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蔡晓智   市自然资源局主任科员

       

      佘明涵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邱华侨   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局长 

      李迎河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林金场   市商务局局长 

      卢荣斌   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局长 

      余文革   市卫生健康局局长 

      李少宗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陈国锋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黄诗建   市审计局局长 

      张国钦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邓莲珍   市统计局局长 

      张辉程   市金融工作局局长 

      邱建申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陈  曦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局长 

      蔡文博   凤里街道办事处主任 

      邱灿飞   湖滨街道办事处主任 

      黄明瑄   灵秀镇政府镇长 

      蔡俊龙   宝盖镇政府镇长 

      陈殿魁   蚶江镇政府镇长 

      王英俊   永宁镇政府镇长 

      邱建明   祥芝镇政府镇长 

      傅凉凉   鸿山镇政府镇长 

      邱永乐   锦尚镇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司法局,由苏金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设立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负责日常管理。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随工作变动而自然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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