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3000-2020-00081
    • 主题分类: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2-31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管理规定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20〕34号
    • 发布日期:2021-01-15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1-01-15 17:0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狮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风险管理机制,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为小微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0〕63号)和《泉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暂行规定》(泉金〔2018〕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具有政府性功能,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以服务中小微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机构。 

      一、实行负面清单制度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客户提供融资担保: 

      (一)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影响正常经营的; 

      (二)现有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在次级及以下(不良贷款)的; 

      (三)环保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 

      (四)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五)已停产或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失去偿债能力的。 

      二、责任追究 

      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以下失职或违规情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有证据证明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与客户内外勾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担保的; 

      (二)在担保业务办理过程中向客户索取或接受客户经济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有证据证明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因主观原因违反内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流程完成相关操作的,如越权审批、违反程序、违规操作、未按规定做好保后检查追踪、未及时发现重大隐患问题等; 

      (四)在抵押、质押担保业务中,存在未进行实地核查或评估严重失实、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或抵押、质押登记手续不全等存在重大失误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三、尽职免责 

      本规定所称尽职免责是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后,经过相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部门、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可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 

      四、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担保机构经营管理层、评审委员会成员、与担保业务直接相关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规范的工作档案制度,确保具体业务流程的每个关键环节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寻;要建立健全保前尽调机制、风险防控机制、审核决策机制和尽职免责等制度,明确尽职要求、关系人界定,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相关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的尽职要求:在履行各自岗位职责过程中,能够按照行业规范和担保机构内部业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方式、手续等实施规范操作,且不存在违反担保机构忠实义务的行为以及越权审批、违规操作行为。 

      六、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责任认定中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相关人员有过错的除外: 

      (一)根据市政府要求,为服务企业或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或开展“见贷即保”批量业务发生代偿的; 

      (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特定对象办理政府性扶持的融资担保业务,出现风险或造成损失的; 

      (三)确属以下外部重大客观原因造成,无法通过业务各环节发现、干预、规避,相关工作人员无违规行为且在风险发生后揭示风险,并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的: 

      1.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由于实际控制人、实际主要经营人等发生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失踪、死亡、伤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经追偿后仍有损失的; 

      2.因国家产业行业政策调整、国际政策突变等外部经营环境变化,整体产业、行业出现风险,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而造成担保损失的; 

      3.抵押物、质押物因市场原因自然降价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抵押物、质押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经依法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或保险赔偿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押物、质押物所担保的贷款本息的; 

      4.担保业务本金已还清,并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追索措施后,仍有少量欠息形成损失的; 

      5.对已发生代偿的合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在规定期限内,积极追索收回全部代偿金额的; 

      6.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担保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的;移交前未暴露风险,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 

      7.在档案或流程中有书面记录,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证据表明工作人员当时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业务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对担保业务风险有明确警示意见,但经上级决策后仍予以办理且形成风险的; 

      8.其他无确切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内部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操作或未勤勉尽职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政府、泉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特殊情形的问责要求 

      担保业务工作人员有证据证明担保机构高管或评审会成员指使、教唆或命令其故意隐瞒事实或违规办理业务,工作人员对此明确提出异议的,担保机构高管或评审会成员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视具体情形,可对该提出异议的工作人员予以免责或部分免责。 

      执行尽职免责后,如有证据证明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主观、故意隐瞒行为的,应对其追加认定责任。 

      同一业务工作人员应对多户不良担保业务承担责任的,要统一考虑、合并问责。 

      市政府及其部门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股东指定要求担保机构办理的担保业务,出现风险造成的净损失,如无确切证据证明担保机构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存在过失的,对相关担保机构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免除全部责任。 

      八、认定程序 

      市金融工作局牵头成立石狮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由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国资中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母公司组成,负责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九、调查程序 

      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后,应在六个月内开展尽职免责调查。调查程序包括自我认定和调查核实。 

      (一)自我认定 

      由担保机构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提出尽职免责自我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尽职证据。 

      (二)调查核实 

      1.尽职调查。工作小组应对提交的尽职免责自我认定申请和相关尽职证据材料开展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担保业务受理、项目评审、签订合同、抵质押登记、担保收费、贷款发放、保后管理、代偿和追偿等业务流程环节。调查方式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包括调阅、审核相关业务资料、现场谈话等。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调查工作。 

      2.事实确认。制作调查过程事实认证材料,送被评议人签字。被评议人拒不签字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应注明原因和送达时间,并作出书面说明。被评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对其意见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不予采纳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送达被评议人。 

      3.形成报告。调查人员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形成一致意见,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担保业务的基本情况; 

      (2)尽职调查的具体过程; 

      (3)业务各环节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 

      (4)产生风险的原因分析; 

      (5)调查结论及依据,调查结论分为尽职、需要改进、不尽职3类:尽职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的;需要改进是指被评议人基本履行了授信职责,但仍需改进,发现的不足不是导致担保业务出现风险的直接原因,且未造成较大损失的;不尽职是指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履行职责的。对认定为不尽职的,应明确责任,提出违规依据及责任处理意见。 

      尽职调查报告形式适当简化,可采用报告或表格的形式,但应涵盖所列内容范围。 

      十、结果公示 

      经工作小组达成一致意见出具的责任认定结果,应在担保机构内部公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评议人。被评议人认为审议结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的信贷业务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据错误的,可自收到结论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议,工作小组予以复审。 

      十一、责任认定 

      对经过工作小组认定需要问责的,针对不良贷款形成时期的背景,按照主、客观原因,以及主动挽回资金损失与消极对待致使风险加大的不同情形和后果,进行相应追责。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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