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3000-2023-00019
- 主题分类:应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21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23〕9号
- 发布日期:2023-04-1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上级驻石有关单位,市属有关国有企业:
《石狮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第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提升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统筹和资金使用效益,建立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模式,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泉州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石狮市智慧城市顶层设计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信息化项目规划、建设、应用、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石狮市本级财政、镇(街道)财政、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国企代建资金或上级政府划拨的专项资金进行投资、运维或购买服务的本级或本级统筹的跨层级非涉密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国家、省、泉州市、石狮市共同出资纳入本级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另行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作为业主承担市级信息化项目建设、采购或实际使用的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建设或采购需求申请,组织或参与项目设计、建设、验收、运行维护或采购,开展业务应用。
(五)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遵循统筹规划、源头审控、统建共享、协同应用、注重绩效、安全可控的原则,并严格落实国家、省、泉州市、石狮市有关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密码管理、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六)本规定适用的市级信息化项目包括:
1.工程类: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代建的软件开发或系统集成信息化建设项目。
2.货物服务类:
(1)货物类项目:市级公共平台资源无法满足需求,需另行采购的硬件设备、软件产品、辅助材料等信息化项目。
(2)服务类项目:包括通过第三方以购买服务方式采购的信息化项目,以及已建成的需购买运维服务的信息化项目。
(七)依托房屋建设、市政工程关联配套的智能化建设项目,不纳入本规定管理范畴,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按照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二、组织机构和建设要求
(一)市大数据管理局是本规定所指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规划编制、建设管理、监督审核、绩效评估以及政务云资源的申请和分配。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密码管理局、网安办(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二)基础性、跨部门、跨行业等重大信息化项目或信息化系统使用单位委托代建的项目,实行代建制,由市大数据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
(三)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要求:
1.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凡是能集中安全运行和共享的,原则上不再分散运行和应用;能依托政务云平台建设的,原则上不再建设单独承载环境;能从云平台获取的计算、存储和网络资源,原则上不再重复配置。
2.统一数据共享平台。信息化项目产生的公共数据应当统一归集至智慧石狮管控指挥平台。跨部门信息化项目的数据共享原则上应通过智慧石狮管控指挥平台实现。
3.逐步进行迁移整合。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信息化项目和数据中心,原则上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的目标,通过物理搬迁、应用搬迁、容灾备份等形式,逐步迁移至政务云平台。各部门已建政务服务APP(或移动端)逐步整合至网格通APP或i石狮小程序。新增的移动端政务服务统一依托网格通APP或i石狮小程序进行开发。
4.减少重复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报政务信息化项目时,应注重业务系统应用兼容、统筹建设、集约发展和迭代开发,促进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模式转变,避免新增“数据孤岛”,做到“三不再”,即上级已统一规划建设的系统(平台),基于原有功能进行升级改造能满足要求的系统(平台),市级政务网络、政务云平台、政务数据汇聚与共享应用平台等公共平台可提供的服务资源,均不再重复建设。
(四)鼓励不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市级信息化项目由工程建设向服务采购方式转变。
(五)鼓励在新建、升级信息系统或采购信息化产品、服务时选择信创产品。
三、项目申报与评审
(一)市大数据管理局于每年下半年征集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由一级预算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进行申报。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拆分信息化项目分开申报。按以下两种方式申报:
1.简易程序
下列项目按简易程序申报(填报附件6):
(1)工程类:①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软件开发类、系统集成类项目。项目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项目建设、验收和监管。②上一年度未建设完成的续建项目。
(2)货物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服务采购类项目。
2.一般程序
下列项目应依据国家、省、泉州市、石狮市有关文件规定和部门信息化总体设计,提出项目申请,填写上报项目申请表(附件1)、项目建议书(编写要求参考附件2、3):
(1)工程类:总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软件开发类、
系统集成类项目。
(2)货物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的货物或服务采购类项目。
以下所称“项目”均指按一般程序建设管理的项目。
(二)市大数据管理局受理负责初审项目建议书,按照部门业务系统只减不增,建设只合不分的原则,坚持“大整合、大平台、大应用”项目管理模式,对项目建设必要性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后,提出审查意见。通过初审的信息化项目由市大数据管理局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纳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
(三)未纳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项目资金。在年度计划外急需建设的项目,经市大数据管理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增补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各单位承担的国家、省、泉州市重点信息化项目,可随时报送市大数据管理局审核。
(四)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以下简称“可研暨初设”)和投资概算,报送市大数据管理局。
(五)信息化项目方案编制应包含所涉及的业务流程及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应按照《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进行分类和编目。项目方案编制应同步规划、设计网络安全、密码应用的相关内容。对统筹集约不到位、安全方案不合理、共享开放不明确等明显不符合要求的信息化项目,市大数据管理局、密码管理局有权要求申报单位重新编制或完善项目建议书、可研暨初设。
(六)市大数据管理局组织数字泉州专家委专家,按照相关审查规范对项目可研暨初设和投资概算进行评审,所有新建(改造)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必须通过有密码专家参与的联合评审。项目评审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七)市大数据管理局依据评审意见批复项目可研暨初设、投资概算。
四、项目建设管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可研暨初设(含概算)批复文件明确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以及网络、云计算、数据、应用、安全等内容组织项目建设;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可研暨初设(含概算)、项目批复审核意见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信息化项目的招标采购需求,根据省、泉州市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规范编制招标材料,不得违规设置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条款。
(三)项目招标材料送市大数据管理局审核,并由市大数据管理局拟文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方可组织招标。货物服务类项目,按照相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四)明确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项目知识产权和数据资源归政府所有。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源,以及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信息资源归政府所有。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将项目成果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五)工程类项目运维期不得低于3年。运维期内,项目承建单位应免费或根据合同约定提供项目维保及软件功能优化服务。
(六)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并切实发挥监理作用,确保项目建设质量。监理费用纳入项目总概算。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安排监理。
(七)项目建设目标不变,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资金增加不超过项目合同金额的10%且不超过50万元,调整后项目总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市大数据管理局备案:
1.根据国家、省、泉州市、石狮市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2.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3.根据所建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符合上述情形且需要增补项目资金的,应先行报项目出资单位同意后实施。
(八)建设内容调整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项目变更,由市大数据管理局按程序重新组织评审:
1.原项目可研暨初设的批复文件;
2.调整后的项目可研暨初设;
3.原咨询机构提供的项目概算变更部分文件及概算增减原因分析和对照表;
4.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需要调整概算情形的有关材料。
五、项目验收管理
(一)项目建设应遵循项目验收工作大纲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2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并邀请市大数据管理局参加;初步验收后正常试运行不少于3个月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大数据管理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编写要求参考附件5),由市大数据管理局组织竣工验收。相关验收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如不能按建设计划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大数据管理局书面申请延迟验收,并说明理由。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应登尽登、应汇尽汇、实时全量、完整准确的原则,通过市级政务数据汇聚与共享应用平台,完成项目数据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清单的登记汇聚工作,并经市大数据管理局确认,未完成的不予验收。
(三)市大数据管理局依据批复的项目可研暨初设建设内容,组织数字泉州专家委专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现有资源利用情况、系统集成情况、业务优化改进情况、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情况、标准化情况、运行管理机制、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情况、安全保护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作出客观评价,并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出具书面项目竣工验收意见。项目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市大数据管理局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意见及时整改;对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对整改后仍未通过竣工验收或逾期1年仍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市大数据管理局予以通报,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五)项目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信息资源、业务系统、硬件设备、技术标准等资产目录登记工作,做好信息资产管理。
六、项目运行与监督管理
(一)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要有明确的质量保障方案、运行维护方案、安全保障方案、应急保障措施等,并报市大数据管理局备案。
(二)市大数据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投入运行满3个月的项目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纳入项目建设单位的年度绩效考评。
(三)项目建设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大数据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市大数据管理局可通报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3.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4.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5.不遵循统筹规划和整合共享,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浪费的;
6.系统设备长期搁置造成严重浪费和重大损失的;
7.建成后未按照项目数据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向市级政务数据汇聚与共享应用平台进行数据汇聚共享更新维护的;
8.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七、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石狮市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四)本规定依据的国家和省、泉州市、石狮市有关规定发生调整的,以国家和省、泉州市、石狮市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附件:1.石狮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申请表
2.石狮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议书、可研暨初设封面格式
3.石狮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议书编写提纲
4.石狮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可研暨初设编写提纲
5.石狮市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大纲
6.石狮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简易程序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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