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1000-2011-00150
- 主题分类: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1-08-02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2011年6月修订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11〕135号
- 发布日期:2011-08-02
石狮市人民政府文件
狮政综〔2011〕135号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石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
(2011年6月修订版)》的通知
根据2011年第4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将《石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2011年6月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卫生 新农合医疗 印发 通知
抄送:泉州市卫生局,石狮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市四套班子领导。
石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
(2011年6月修订版)
一、总则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轻群众医疗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卫生部等五部委《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意见》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号)、《福建省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闽卫农社〔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管理规定。
(二)石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由参合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三部分组成,实行“政府组织、群众自愿、多方筹资、监管分离、专业运作、分级补偿、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组织管理
(一)本制度由石狮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各有关部门、参合人代表共同组成石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新农合管委会”)。主要职责是:
1、制定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
2、负责做好全市“新农合”的组织、指导、协调等工作;
3、研究决定年度筹资标准、收缴办法及补偿标准;
4、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二)“市新农合管委会”下设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市新农合管委会”决定;
2、行使“新农合”日常管理职责,对业务服务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3、负责拟订运作费用方案,由市财政局核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4、指导、协调各镇(街道)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组织、参合信息采集和资金筹集工作;
5、进行调查研究,向“市新农合管委会”报告工作;
(三)各镇(街道)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由镇(街道)卫生、农业、财政、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门,以及各村(居)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组织管理、跟踪督导工作;
2、负责本辖区“新农合”的参合信息采集、参合人资格审查和资金收缴工作;
3、协助做好本制度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协调工作。
(四)“市新农合管委会”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行使具体补偿业务服务工作职责,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设置业务受理窗口,按专业化原则,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业务的管理和服务。“服务中心”接受“市新农合管委会”及其管理中心和承办商业保险公司双重领导,主要职责是:
1、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各项规定,制订相关配套管理细则;
2、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精算工作;
3、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承办、补偿、咨询、服务等具体业务工作;
4、协助各镇(街道)做好“新农合”的宣传咨询、参合信息采集和资金收缴工作;
5、负责将参合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参合信息数据库,做好参合原始信息和电子信息的管理工作;
6、做好统计、财务报表及其综合分析、信息管理系统软件设计维护等工作;
7、负责“新农合”专管员的日常培训及管理工作,并向各镇(街道)和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派驻“新农合”专管员;
8、负责做好基金安全和资料保密、保管工作。
(五)推行“新农合”专管员制度。原则上各镇(街道)至少配备一名“新农合”专管员,每个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至少派驻一名“新农合”专管员,由市卫生局与承办保险公司共同招聘,承办保险公司负责培训和管理。“新农合”专管员职责是:
1、协助各镇(街道)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以及参合信息采集和资金收缴等工作;
2、提供业务咨询,登记患者就医手续,并如实告知有关政策和规定;
3、就医补偿资格核准;
4、主动帮助参合患者索取、提交有关补偿申请材料,受理补偿申请和初审录入工作;
5、做好补偿支付服务,以及与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补偿垫付款的核对与结算工作;
6、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巡查和参合人员就医情况核实与随访;
7、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及时向“服务中心”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8、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和服务中心安排的其他“新农合”相关工作。
(六)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管理制度,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服务网点。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1、为参合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2、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专用窗口;
3、及时协助、引导参合患者办理就医登记和出院结算等补偿手续,协助做好参合患者新农合制度和有关规定的宣传告知工作;
4、垫付参合患者新农合补偿款,定期与新农合服务中心、管理中心核对和结算;
5、明确本单位“新农合”工作分管领导,配备具体管理人员,做好本单位“新农合”制度的宣传、管理、协调等工作;
6、协助配合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和服务中心做好参合患者就医核查和病案抽查工作,严格遵守“新农合”各项相关规定。
(七)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检查、监督“新农合”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定期组织评估我市“新农合”管理办法。
三、参合对象
(一)石狮市范围内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常住户口在本市的人员(以公安户口登记为依据)均可参加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简称“参合人”)按规定享有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及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履行按时足额交纳参合费用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参合人”计划内生育的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参合登记时限内的,或未及时办理户籍登记而错过缴费参合登记时限的,自动纳入本年度新农合的保障对象。新生儿和婴儿参合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由市“新农合”管委会另行制订,并视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四、基金筹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资金的收缴筹集和补偿结报,“新农合”资金按年计收,并按整户参合的原则一次缴清,实行一户一人一号一卡就诊制度。
(二)筹资标准:280元/人·年。其中:2011年个人缴费40元/人·年,镇(街道)财政补助10元/人·年,市财政和上级财政补助230元/人·年。2012年起,个人缴费50元/人·年,镇(街道)财政补助10元/人·年,市财政和上级财政补助220元/人·年。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城填“三无”人员(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残疾人、“计生三户”(独生子女户、二女户、自愿不再生育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负责。筹资标准可视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加大宣传力度,尽量扩大覆盖面,要求以户为单位,群众知晓率达100%,组织参合对象以整户的形式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和参合信息采集工作同步进行,坚持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个人参合费的收缴和参合信息采集由各镇(街道)具体负责,必须于每年度开始之日的一个月前完成,并将筹集的资金缴入基金收入专户。凡不在规定的时间之前全额缴纳参合费的,不得在该年度参合。
(五)资金收缴时,分别以村(居)委会等为单位,由村(居)委会详实填写参合人员登记表,并将参合人员名单公示。资金收缴后,对交款的参合户和单位分别由收款单位出具专用收据。
五、基金管理
(一)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收支分离,管用分开”的管理原则,开设三个专用帐户:
1、基金收入专户:由“新农合管理中心”设立,简称“收入户”,负责暂存尚未缴入财政基金专户的各项基金收入,向财政基金专户划转基金收入,月末不得有余额。
2、财政基金专户:由市财政局设立石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简称“财政基金专户”,负责所有渠道的“新农合”资金的接收和管理、向支出户核拨基金,以及转存定期存款;
3、基金支出专户:由“新农合管理中心”设立,简称“支出户”,负责接收“财政基金专户”拨入的基金,用于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垫付医药费用、向“参合人”支付补偿费用,并将年度结余和存款利息转入“财政基金专户”;
(二)“新农合”基金按照“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合理使用,滚存发展”的原则,分为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风险基金三部分,由承办保险公司分析精算提出补偿方案,经“市新农合管委会”审定后,在规定的补偿范围内按标准补偿参合患者。上年度基金结余不足当年基金总额10%的,提取本年度基金总额的3%作为风险基金留存“财政基金专户”,其余基金按上级有关规定提缴大病统筹基金后,按住院统筹基金85%、门诊统筹基金15%的比例设立补偿基金,按基金年度预算及分月支出计划,拨入“支出户”用于支付补偿;上年度基金结余达当年基金总额10%以上的,本年度不再提取风险基金,本年度筹集资总额按上述比例分别设立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住院和门诊两项基金可以统筹使用。年度基金结余全部作为风险基金滚存,若补偿基金出现超支,则动用风险基金进行补偿,风险基金不足于进行补偿的,则由市财政及时予以追加基金投入,确保“新农合”补偿给付工作正常进行。
六、补偿范围及标准
(一)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只限于“参合人”在参合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因病住院、计划内生育住院、特殊病种门诊、普通门诊的医疗费用。补偿范围及标准可视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特殊病种暂定15种,并按Ⅰ、Ⅱ、Ⅲ分类管理:
Ⅰ类:1、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含白血病);2、重症尿毒症透析;3、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4、再生障碍性贫血;5、血友病;6、苯丙酮尿症;7、儿童听力障碍。
Ⅱ类:1、系统性红斑狼疮;2、慢性心功能不全;3、癫痫病;4、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性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
Ⅲ类:1、支气管哮喘;2、结核病辅助治疗;3、高血压病II期、III期;4、糖尿病I型、II型。
(二)补偿范围: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及药品目录(“三目录”)的补偿范围,参照石狮市现行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福建省、泉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基金统筹补偿若出现较大超支风险,可按照《石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三目录”调整方案》(狮政综〔2010〕158号)规定适时调整补偿“三目录”。
福建省确定的中医饮片和中医诊疗项目全部纳入补偿范围,引导参合人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按照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将部份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的规定,将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补偿范围,限定支付范围按福建省、泉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补偿标准: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参合人”可补偿费用低于起付线和参合年度累计补偿额高于封顶线的部分均由个人负担。同一类别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同一个补偿比例。
1、起付线:各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详见下表,参合人在参合年度内患同一种疾病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计算其中最高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一次起付线。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和普通门诊补偿均不设起付线。
2、封顶线:参合年度内,“参合人”一次或多次的医疗费用补偿,累计获得最高的补偿金额(即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为:
(1)因病住院、计划内生育住院医疗费用一次或累计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人·年。
(2)各类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人·年,每病种分别设置封顶线:Ⅰ类特殊病种单病种全年累计最高实际补偿限额3万元/人·年,Ⅱ类特殊病种单病种全年累计最高实际补偿限额1万元/人·年,Ⅲ类特殊病种单病种全年累计最高实际补偿限额3千元/人·年。
(3)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以户为单位,按户参合人数35元/人·年合计计算(即:每户年补偿封顶线=户参合人数×35元/人年),户内参合成员统筹使用。参合人单次普通门诊补偿最高支付限额20元/人次。
(4)自动纳入我市新农合制度的新生儿(婴儿)因病住院或门诊的医疗费用,一次或多次补偿累计获得最高的补偿金额与母亲合并计算(母亲未参合的,与父亲合并计算),直至封顶线。
3、补偿计算公式:补偿金额=(可补偿费用-起付线)×补偿比例
4、具体补偿标准:
(1)“参合人”因病住院、计划内生育住院、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类别 |
因病、计划内生育住院 可补偿医疗费用 |
特殊病种门诊 可补偿医疗费用 |
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
||||
起付线 |
补偿比例 |
补偿额 |
起付线 |
补偿比例 |
补偿额 |
||
一类 |
100元 |
90% |
0-10万元 |
0元 |
40% |
0-3万元 |
0-13万元 |
二类 |
300元 |
75% |
|||||
三类 |
600元 |
50% |
|||||
四类 |
1000元 |
50% |
(2)“参合人”普通门诊补偿:普通门诊补偿仅限“参合人”在一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补偿医疗费用,补偿比例40%。
定点医疗机构类别 |
普通门诊可补偿医疗费用 |
||
起付线 |
补偿比例 |
补偿额 |
|
一类 |
0元 |
40% |
单次:0-20元; 累计:户内参合人数×35元/人; (以户为单位,户内参合成员统筹使用) |
二、三、四类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不予补偿。 |
6、特大病种:对于石狮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无法诊治、确需转往石狮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重大疾病,经市卫生局审批后,医疗费用可参照本市二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本年度特大病种暂定2个:器官移植术、心脏相关手术。特大病种补偿实施细则由市“新农合”管委会另行制订,并视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7、重大疾病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补充补偿:按上级规定的筹资标准提取基金上缴泉州市统筹专户,补偿标准及办法按泉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重大疾病补偿,按泉州市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不予补偿的范围:
1、自购药品、石狮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费用;
2、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费用超过我省医疗单位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部分;
3、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气功、按摩、家庭病床、特别护理、健康体检、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以及陪伴费、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杂费等;
4、计划外生育分娩,怀孕、流产、堕胎,以及计划生育手术所需的费用;
5、挂床住院期间的费用;
6、冒名顶替就医治疗等欺诈行为的;
7、“参合人”因自杀、自伤自残、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情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康复性医疗费用;
8、核辐射、核爆炸或核污染、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事件或武装叛乱所致的医疗费用;
9、“参合人”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在国(境)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参合人”不在一类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普通门诊费用;
10、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者,在其有效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11、超过期限未进行补偿申请的费用;
12、“市新农合管委会”确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费用;
13、意外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另行统筹资金试行意外事故医疗保险作为本新农合的补充险。
七、就医和补偿管理
(一)实行“参合人” 凭“社会保障卡”就医登记和即时结报制度。
“参合人” 凭“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者,须提供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须向我市“新农合”服务中心或其服务网点报备登记,接受资格核准和提醒告知。
“参合人”在开通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在一类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时,由本人或其代理人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者,须提供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到就诊的医疗机构“新农合”服务窗口登记,结算医药费用时,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按照我市新农合补偿政策规定垫付新农合补偿款,并将所垫付的新农合补偿款直接扣抵“参合人”的医疗费用,“参合人”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份。
“参合人”住院就医应在当日及时登记,遇急诊、抢救等紧急情况的,必须在入院5天内登记,住院分娩的“参合人”,还需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否则不予即时结报新农合补偿款。
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暂不实行即时结报,补偿实施细则由市“新农合”管委会另行制订,并视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二)“参合人”申请医疗费用补偿应及时,在该参合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仍未申请补偿的,视为自动放弃补偿权利,不再受理该参合年度的补偿申请。
(三)就医时参合患者应主动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以便核对身份,保护“参合人”权益。
(四)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严格审核就医患者的“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证明,并予以书面确认。如疏于管理导致冒名就医者,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参合人”在未开通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或因急诊抢救、年度结帐停机、新农合信息系统故障、参合人身份无法核实等情况,未能即时结报新农合补偿款的,出院后提供以下材料到我市各镇(街道)“新农合”服务窗口申请补偿:
1、住院补偿申请书;
2、参合患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者,须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出院小结、住院总费用清单、住院费用发票原件(若因特殊情况参合患者需要住院发票原件的,经本人申请由“服务中心”批准后退回);
4、在石狮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还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单;
5、计划内生育住院分娩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新生儿、婴儿医疗住院费用补偿,还需提供新生儿(婴儿)有效亲缘关系证明和《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7、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六)申请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应提供以下材料:
1、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申请书;
2、参合患者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者,须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疾病诊断证明(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诊断出具)、门诊病历、确诊的辅助检查和化验报告单、门诊收费发票和收费清单;
4、申请新生儿、婴儿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偿,还需提供新生儿(婴儿)有效亲缘关系证明和《准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5、根据实际情况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七)即时结报补偿的案件,由服务中心从是否合理住院、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费用的原则出发,严格做好资金补偿结算事前、事中、事后的稽查审核工作。非即时结报案件,由“新农合”专管员将经核对的完整真实材料按统一格式录入“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传送“新农合”服务中心审核。服务中心审核员从是否合理住院、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费用的原则出发,对补偿申请信息进行审核分析,审核无误后及时向服务窗口下达补偿指令,服务窗口“新农合”专管员严格按指令进行补偿。审核发现问题的,及时报告“服务中心”和“管理中心”,并配合“服务中心”及时处理。
(八)非即时结报补偿给付款在5000元以下的,一般情况下实行现场给付;补偿给付款在5000元以上的,于材料收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参合患者给付补偿金,给付方式采用现金发放或银行转帐的形式。参合人在本市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或已签订即时结报协议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补偿款原则上实行出院即时补偿给付。
(九)参加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又参加其他商业保险的“参合人”,按照“多头参保、多头受益”的原则进行补偿给付。“参合人”因多头参保而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可经“服务中心”审验原件后交复印件代替。
(十)“新农合”服务中心为所有“参合人”建立个人“新农合”档案,“参合人”持有效证件可查询年度补偿情况。
(十一)“参合人”跨参合年度就医的,按出院年度结算补偿。
八、监督管理
(一)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制订相关监督办法,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防止因工作失误或弄虚作假,导致补偿费用增加或“新农合”基金流失。
(二)“市新农合管委会”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改善服务态度,规范医疗行为。对草率对待参合病人,违反管理制度的要追究其责任;对不执行有关制度和规定的,应给予必要的处罚;对违反“新农合”有关管理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新农合”管理中心和服务中心有权实时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参合病人的就医治疗过程进行核查,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应资料,积极配合核查。
(四)对弄虚作假者的处理规定:
1、经查实,定点医疗机构或有关人员在提供凭证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医院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所提供的虚假凭证不作为补偿依据,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赔偿基金损失。
2、经查实,发现“参合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包括冒名就医),该案不予补偿,对已补偿的要通过劝说、行政、司法途径追回补偿款;除特殊情况外,取消该“参合人”就医补偿资格一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经查实,发现承办保险公司或其有关人员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因工作失误,导致补偿费用增加或“新农合”基金流失的,由承办保险公司赔偿基金损失并承担相关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定点医疗机构
(一)“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及管理细则由市“新农合”管理中心另行制订,并视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二)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遵循方便参合人员就诊、满足参合人员医疗服务需求的原则,注重对医疗机构技术等级、类别、功能、专业的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能提供住院医疗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类,以方便“参合人”了解识别和选择医疗机构为基础,按区域分为四类:
1、一类:石狮市范围内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二类:石狮市范围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
3、三类:石狮市范围外、泉州市范围内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4、四类:泉州市及台、港、澳范围外,全国范围内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四)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暂定如下:
一类定点医疗机构:凤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湖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灵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宝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永宁镇卫生院、鸿山镇卫生院、祥芝镇卫生院、蚶江镇卫生院、锦尚镇卫生院;
二类定点医疗机构:石狮市医院、石狮市妇幼保健院、子英医院、赛特医院、科盾医院。
十、信息管理
(一)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统一使用全省“新农合”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实时审核、实时补偿、实时监督。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由新农合管委会另行制订。
(二)以方便群众就医和补偿为原则,在本市内每个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服务网点,开设“新农合”服务专用窗口,配备“新农合”专管员,提供“新农合”相关服务。
十一、资料管理
(一)资料管理是对参合资料、补偿资料、财务资料和影像资料有关文件的管理。
1、参合信息由“服务中心”录入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数据库,并对原始参合资料实行集中管理;
2、补偿资料由“新农合”专管员输入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数据库,所有原始凭证由“新农合”专管员整理后,每月汇总上交“服务中心”审核后归档保存;
3、财务资料包括有关财务台帐、报表、凭证等,由“服务中心”输入电脑保存管理,手工资料每月进行整理装订归档;
4、做好有关影像资料、实物的制作、收集和保管;
5、认真收集有关文件、通知,整理归档。
(二)报表管理是资料管理的组成部分,分为业务报表管理和财务报表管理两部分。
1、业务报表:各种资料输入“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后,自动生成业务报表,“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存档;
2、财务报表:“服务中心”按月、季度、半年、全年向“管理中心”报送。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定期公布公示基金使用情况。
十二、附则
(一)试行意外事故医疗保险作为本“新农合”的补充险,对本“新农合”参合人意外事故住院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由市政府集中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承保保险公司负责分别理赔。
1、筹资标准:10元/人·年,其中市财政出资5元/人·年,镇(街道)财政出资5元/人·年。筹资标准和渠道可视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保费管理:试行商业运作管理模式,保险费以年度统筹,一次性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趸交投保。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等业务管理,若年度累计赔付金额不足保险费总额的85%,不足85%的差额部分返还石狮市人民政府。
意外事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由市“新农合”管委会另行制订。
(二)本“新农合”参合年度期限:当年1月1日0时—12月31日24时。自动纳入新农合制度的对象为:参合年度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新生儿或婴儿。
(三)本管理规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四)本管理规定自2011年6月1日开始施行,原《石狮市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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