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1000-2017-00005
    • 主题分类: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1-06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石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16〕176号
    • 发布日期:2017-01-06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石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1-06 08:29 阅读人数: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2017年石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2017年石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新农合工作的通知》(闽卫基层〔2016〕55号)、《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泉财社〔2016〕97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7年石狮市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

    一、筹资标准

    2017年新农合筹资标准620元/人。其中:新农合基金筹资标准610元/人,其中个人出资150元/人、镇(街道)财政补助20元/人、石狮市及上级财政补助440元/人;补充意外事故医疗保险保费筹资标准10元/人,由市财政及镇(街道)财政各出资5元/人。

    二、基金分配

    2017年度新农合基金按以下标准进行分配并统筹使用:住院补偿统筹基金466元/人,其中普通疾病住院补偿统筹基金434元/人,重大疾病住院补充补偿统筹基金32元/人;门诊补偿统筹基金144元/人,其中普通门诊补偿统筹基金34元/人,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统筹基金110元/人。2017年度补充意外事故医疗保险保费10元/人按投保合同缴交和赔偿。

    三、补偿标准

    (一)普通疾病住院补偿标准。参合人普通疾病住院补偿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扣除起付线后分段补偿。

    石狮市2017年普通疾病住院补偿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补偿范围

    起付线(元)

    补偿

    比例

    封顶线

    (万元)

    一类(石狮镇级)

    医疗总费用

    100

    100-300

    85%

    20

    >300

    95%

    二类(石狮市级)

    目录内可补偿医疗费用

    300

    300-5000

    80%

    >5000

    90%

    三类(石狮市外)

    目录内可补偿医疗费用

    1000

    1000-10000

    50%

    10000-30000

    70%

    >30000

    80%

    (二)重大疾病住院补充补偿标准。由泉州市级统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三)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标准。实行支付方式改革的特殊病种补偿范围为医疗总费用,其余特殊病种补偿范围为目录内可补偿医疗费用。每个病种每人每年扣除起付线后按以下标准补偿。

    石狮市2017年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标准

    病种

    分类

    病种名称

    补偿

    起付线

    定点医疗

    机构分类

    补偿比例

    补偿

    封顶线

    Ⅰ类

    苯丙酮尿症、儿童听力障碍、癫痫、支气管哮喘、结核病辅助治疗、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症、甲状腺机能亢进、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肾炎、类风湿性关节炎、不孕不育症、胃或十二指肠溃疡、甲状腺机能减退、慢性肾功能不全、风湿性关节炎、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硬皮病、银屑病、前列腺增生、痛风。

    100

    元/种·年

    各类

    60%

    10000

    元/种·年

    Ⅱ类

    高血压(Ⅱ期以上)、糖尿病

    100

    元/种·年

    一类

    已签约

    80%

    高血压:1900元/年

    糖尿病:2500元/年

    未签约

    50%

    二类、三类

    30%

    Ⅲ类

    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心功能不全、重症肌无力、脑卒中及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

    100

    元/种·年

    与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比例一致,与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共用住院封顶线。

    Ⅳ类

    重症尿毒症透析(≤3次/周)

    0元/年

    市内

    已签约

    100%

    与住院补

    偿共用住

    院封顶线

    100元/年

    未签约

    同住院补偿比例

    市外

    同住院补偿比例

    Ⅴ类

    重性精神疾病

    100元/年

    各类

    80%

    15000元/年

    (四)普通门诊补偿标准。为扶持中医药发展,在石狮市医院试行中医普通门诊补偿(限中药、针灸)。补偿不设起付线,参合人普通门诊医疗总费用补偿标准及结算办法如下:

    石狮市2017年普通门诊补偿标准及结算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补偿比例

    一般诊疗费(诊查费)

    补偿标准

    单次补偿

    封顶线

    累计补偿

    封顶线

    未签约

    签约

    镇级医疗机构

    70%

    75%

    8.5元/人次

    41元/人次

    400元/人年

    村级医疗机构

    50%

    55%

    7元/人次

    18元/人次

    50元/人年

    石狮市医院

    (限中药、针灸)

    70%

    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40元/人次

    共用镇级普通门诊封顶线

    备注:1、补偿金额=(医疗费用-一般诊疗费)×补偿比例+一般诊疗费补偿标准;

    2、单次补偿封顶线包含一般诊疗费(诊查费)补偿金额;

    3、实施公立医院改革的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诊查费补偿标准按上级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按《石狮市新农合复合支付方式改革试行方案》(狮政综〔2014〕12号),继续推行复合支付方式改革,调整住院医疗总费用低于限额的1/2费用的病历按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允许定点机构按低于中标价20%及以下药品、耗材自主采购,建立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生产流通企业之间的谈判机制,实施新农合药品支付标准制度。

    (二)继续推行白内障付费方式改革,提高我市白内障患者医疗保障水平,实现白内障患者免费治疗。

    (三)落实新市民“积分入医”措施,新市民选择凭积分享受本市户籍参合人同等待遇的参合名额3000个/年,选择参加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的不限参合名额,筹资标准34元/人(其中:个人出资10元/人,市财政补助24元/人)。

    (四)因客观原因错过参合登记时限的参合对象,可在年中申请缴费补参合,按全年人均筹资标准全额(包括各级财政参合补助)一次缴清,保障期限自参合缴费登记之日起60日后至当年12月31日。本市计划内生育的新生儿,可在年中登记本市户籍后申请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保障期限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五)开展慢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行特殊病种高血压、糖尿病分别1200元免费治疗,引导市级医院骨干医师下基层坐诊,引导患者定点在基层医院就诊。

    (六)扩大特大病种:人工耳蜗植入术、再生障碍贫血治疗性手术、儿童苯丙酮尿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Ⅰ型糖尿病、儿童(0-14周岁)白血病、唇腭裂、尿道下裂、胸、腹主动脉瘤、颅内、椎管内动静脉畸形、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属于特大病种补偿对象的,可在出院后携带报销材料到石狮市新农合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医疗费用可参照本市二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七)未尽事项按《石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2011年6月修订版)》(狮政综〔2011〕135号)、《石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管理规定》(狮政综〔2012〕177号),以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方案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自新农合信息系统相关参数调整设置到位之日起开始施行。《2016年石狮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狮政综〔2015〕159号)在2016年度参合人医疗费用补偿截止,且新农合信息系统2017年石狮市补偿方案相关参数设置到位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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