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1100-2017-00182
    •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8-21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办〔2017〕165号
    • 发布日期:2017-08-22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7-08-22 19:23 阅读人数: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石狮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 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局面。

    二、编制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8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泉政办〔2017〕10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市政府负责并领导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管理工作。

    (二)及时应对。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三)依法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我市已经或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包括:

    (一)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市政府委托省政府代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上述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二)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的事件。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市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的事件。

     

    第二章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五、建立应急组织机制

    设立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全市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经济、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六、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财政局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二)债务单位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部门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部门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管理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三)市经济局负责评估全市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非法集资风险处置工作。

    (六)中国人民银行石狮市支行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七)泉州银监分局石狮监管办事处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等风险处置工作。

     

    第三章风险预警与处置

     

    七、预警监测

    市财政局按照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综合债务率等指标,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评估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并作出预警。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及时通报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市财政局应当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

    八、风险预防

    (一)严格控制政府债务规模。执行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在省政府批准的限额内举债,妥善处理好发展与控债的关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两个新建领域实行PPP强制应用。

    (二)实行资金平衡计划管理。各债务单位要根据偿债本息承受能力,按月编报资金平衡计划,及时掌握资金余额变动情况,保障偿债资金支付。

    (三)加强对库款余额的监控。强化库款余额监控,市财政局每月计算库款余额,实时掌握库款余额和库款保障水平,防止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九、信息报告

    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市财政局应定期梳理到期政府债务(包括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结合债务风险预警情况,预计到期政府债务无法按期足额偿还的,除突发情况外,应提前2个月以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债务违约风险信息。

    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除突发情况外,应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告或有债务违约信息。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研究后,对确实需要承担的政府偿债责任,应及时报告市政府。

    市政府根据市财政局报告的债务风险信息确认确实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及时向泉州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抄送泉州市财政局。若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可以直接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抄送福建省财政厅。

    十、报告内容和方式

    报告内容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十一、处置办法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财预〔2016〕152号)执行。

    十二、地方政府债券处置原则

    对地方政府债券,市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十三、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处置原则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市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一)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市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二)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政府债务限额按规定由中央统一收回。市政府作为出资人的,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十四、存量或有债务处置原则

    (一)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市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市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二)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市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三)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本条第(一)项依法处理。

     

    第四章风险事件分级响应及应急机制

     

    十五、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我市债务风险事件级别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一般)三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十六、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

    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一)全市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全市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二)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特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三)市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十七、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

    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一)全市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全市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10%);

    (二)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三)市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十八、Ⅲ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

    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一)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二)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三)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四)市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十九、Ⅲ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一)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二)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三)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四)市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五)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财政重整计划具体程序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8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泉政办〔2017〕109号)的有关处置办法执行。

    (六)市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报备。

    二十、Ⅱ级(重大)以上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Ⅲ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一)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上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二)市政府偿还省级政府代发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上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

    (三)市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福建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福建省财政厅。

    (四)市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五)市政府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上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二十一、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十二、应急终止

    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泉州市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终止应急措施。

     

    第五章后期处置

     

    二十三、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泉州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四、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财政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

    第六章保障措施

     

    二十五、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时,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有关部门应当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二十六、人力保障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政府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二十七、资源保障

    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市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二十八、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二十九、技术储备与保障

    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三十、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行为;

    (二)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三十一、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Ⅲ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市政府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三十二、责任追究程序

    市债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章附 则

     

    三十三、本预案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十四、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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