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1500-2020-00006
    • 主题分类:征拆迁工作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1-16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 备注/文号:狮政〔2020〕3号
    • 发布日期:2020-01-23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时间:2020-01-23 15:15

    蚶江镇莲塘村,鸿山镇郭厝、莲厝、湖厝村,锦尚镇奈厝前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并于2019年12月29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9〕243号)批准,征收我市集体所有土地31.3518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土地用途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块编号、地类及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本批次的征地补偿标准共涉及1个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不分地类10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狮政综〔2013〕10号)执行,按实际数量计价补偿。征地补偿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费给被征地村委会,由被征地村委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同时,按照《石狮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规定》(狮政综〔2017〕143号)有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被征地村委会所在镇政府村建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自然资源局的调查结果为准。请互相转告。 

      凡自市自然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如对《征收土地方案》有争议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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