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1500-2020-00045
    • 主题分类:征拆迁工作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9-03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二重环湾快速路匝道工程(狮城大道至晋江)动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政综〔2020〕43号
    • 发布日期:2020-09-11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二重环湾快速路匝道工程(狮城大道至晋江)动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9-11 08:58
    灵秀镇人民政府:

       

      《泉州二重环湾快速路匝道工程(狮城大道至晋江)动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二重环湾快速路匝道工程(狮城大道至晋江)动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确保泉州二重环湾快速路匝道工程(狮城大道至晋江)动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动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改造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动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统筹协调原则。坚持四个统一,即统一领导组织机构、统一城市改造建设政策、统一近中远期改造建设规划、统一改造建设补偿安置标准。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动迁项目应遵循“六公开、两监督”原则,即动迁政策、程序、被动迁房屋情况、动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结果、安置房情况张榜公布,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一)补偿安置方式 

      被动迁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先签协议、先腾空、先选房”的原则。因本次动迁涉及较少,不再新建安置房。本次动迁的安置房房源在灵山灵峰片区或加曾寨安置区的存量安置房中选取。 

      (二)性质用途认定 

      被动迁房屋土地、房屋的性质和用途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土地、房屋的性质和用途未明确的,由灵秀镇人民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 

      (三)面积计算 

      被动迁房屋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省、泉州市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按现状测量计算。选房时安置房面积按图纸测算,交房时按产权登记面积结算。 

      三、结算办法 

      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在被动迁人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后,由动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被动迁人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后,先发放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搬迁时限奖励、第一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和自行过渡奖励;选房后,补偿款与安置房款一并结算,应付补偿款与应交安置房款对抵后,应付补偿款由动迁人在结算后规定期限内付清,应交安置房款由被动迁人在交房后规定期限内交清。 

      第二部分 私人自建民宅 

      四、手续认定 

      (一)手续完全是指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民宅。 

      (二)手续不完全是指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但未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民宅。 

      (三)无手续是指未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或超出用地审批范围建设的民宅。 

      (四)具有下列用地手续之一的,视为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 

      1.持有“土改”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 

      2.持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经公社(乡、镇)批准的使用土地基建手续; 

      3.持有1987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期间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的使用土地基建手续; 

      4.持有1987年1月1日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使用土地基建手续; 

      5.持有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清查手续及发票原件。 

      (五)以《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狮政〔2005〕综40号)实施之日(2005年4月1日)为界限,在该期限之前未经有权机关审批进行建设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按建筑物的房屋补偿金额50%予以补贴;在该期限后未经有权机关审批进行建设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且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货币补偿 

      按经认定的土地、房屋可补偿面积进行补偿,实行土地、房屋分开计算补偿,合并结算,即货币补偿金额=土地补偿金额+房屋补偿金额;土地补偿金额=土地补偿价格×土地可补偿面积,房屋补偿金额=房屋补偿价格×房屋可补偿面积。 

      (一)补偿价格 

      1.国有划拨土地补偿价格参照灵山灵峰片区动迁补偿标准执行。 

      2.房屋补偿价格=房屋重置价格×房屋成新率+室内二次装修×装修成新率。房屋重置价格、室内二次装修及房屋装修成新率详见附件1、2、3。 

      (二)可补偿面积 

      手续完全及手续不完全的,以现状为准,按被动迁房屋建筑面积100%予以认定房屋可补偿面积;按被动迁房屋土地面积(含已批少建空地)100%予以认定土地可补偿面积。无手续的,不予认定可补偿面积。 

      六、房屋产权调换 

      住宅可调换面积=照顾购买住宅面积-照顾购买集中商场面积-可安置商业面积+经认定的住宅可安置面积。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其建筑占地不再予以货币补偿。属一户多宅的,应合并计算住宅可调换面积。住宅可调换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被动迁人在我市范围内无其它自有住宅的除外。 

      (一)住宅可安置面积 

      住宅可安置面积按经认定的房屋可补偿面积的一定比例予以认定。 

      1.手续完全的,按房屋可补偿面积100%予以认定。 

      2.手续不完全的,房屋层数三层及以下部分按房屋可补偿面积100%予以认定;四至七层部分按70%予以认定;八层及以上部分按20%予以认定。不予安置的面积按房屋补偿金额予以货币补偿,即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补偿价格×不予安置面积。 

      3.无手续的,不予补偿安置。 

      (二)安置价格 

      调换的安置房面积由被动迁人按产权面积(含公摊)补差价,实行最高限价优惠。其中:总一层免于补差价,总二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70元/平方米,总三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150元/平方米,总四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总五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250元/平方米,总六层及以上补差价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各总层数等面积补差价详见附件4。 

      (三)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调换面积。选房时,按最接近可调换面积选取安置房。等面积安置部分按产权面积(含公摊)补差价;安置房面积小于可调换面积的,不足部分按放弃安置(含照顾购买)予以货币补偿;安置房面积超过可调换面积的,超过部分由被动迁人按以下标准进行扩购(选择部分房屋产权调换结合部分货币补偿的,不予扩购): 

      1.扩购面积在0~10(含)平方米的,扩购价格按产权面积(含公摊)3000元/平方米计算; 

      2.扩购面积在10~20(含)平方米的,扩购价格按产权面积(含公摊)3700元/平方米计算; 

      3.扩购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购买。 

      (四)楼层调节价差 

      安置住房(含照顾购买住宅面积及扩购面积)由被动迁人缴纳楼层调节价差。其中:安置住房七层及以下免交楼层调节价差,八层至十四层均按50元/平方米缴纳,十五层至二十一层按100元/平方米缴纳,二十二层及以上按150元/平方米缴纳。 

      (五)临时安置补助 

      1.过渡期限。因安置房为现房,临时过渡期限按三个月计算,自被动迁人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后,一次性给予三个月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2.补助标准。根据已确定的产权调换面积(不含照顾购买住宅面积及扩购面积),按7元/平方米·月的补助标准发放,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月。经我市民政部门核定的生活困难户及居住困难户,且在我市范围内无其它自有住宅的,每月最低按144平方米的标准发放。 

      七、搬迁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经认定的房屋可补偿面积按5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一次搬迁补助费,最低按144平方米发放;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再按已确定的产权调换面积(不含照顾购买住宅面积及扩购面积)发放一次搬迁补助费。  

      八、奖励办法 

      被动迁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动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一)手续认定 

      1.持有本实施方案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合法用地手续的,可视为手续完全。 

      2.具有下列手续之一的,经动迁工作组确认,并报灵秀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视为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根据房屋现状及建设年限予以折扣认定,被折扣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1)持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经大队(村委会)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及缴款凭证的,按同意基建用地和用地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予以100%认定; 

      (2)持有1987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期间经大队(村委会)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及缴款凭证的,按同意基建用地和用地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予以90%认定; 

      (3)持有1990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及缴款凭证的,按同意基建用地和用地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予以90%认定; 

      (4)持有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及缴款凭证的,按同意基建用地和用地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予以85%认定; 

      (5)1987年1月1日前经大队(村委会)同意,利用空闲地、自留地基建的无任何批准用地手续的房屋,按房屋建筑占地和建筑面积予以100%认定; 

      (6)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经大队(村委会)同意,利用空闲地、自留地基建的无任何批准用地手续的房屋,按房屋建筑占地和建筑面积予以80%认定; 

      (7)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经大队(村委会)同意,利用空闲地、自留地基建的无任何批准用地手续的房屋,按房屋建筑占地和建筑面积予以70%认定。 

      3.2005年4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未经有权机关审批进行建设的,如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动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的,按建筑物的房屋补偿金额的50%予以补贴。 

      (二)搬迁时限奖励 

      在公告规定之日起15日内签订协议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在公告规定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一户多宅或一宅多户的,奖励金按一次予以发放。 

      (三)照顾购买 

      1.照顾购买住宅 

      (1)在公告规定之日起15日内签订协议的,被拆迁房屋属总一层的,按经认定的住宅可安置面积80%认定照顾购买住宅面积;属总二层的,按经认定的住宅可安置面积30%认定照顾购买住宅面积。 

      (2)照顾购买住宅由被动迁人根据产权面积(含公摊)按1800元/平方米购买。 

      2.照顾购买集中商场 

      (1)被动迁人在公告规定之日起15日内签订协议的,由动迁人在指定区域内按经认定的土地可补偿面积30%予以照顾购买集中商场。如被动迁房屋已按经认定的经营性用房可补偿面积进行安置补偿,土地可补偿面积不再享受照顾购买集中商场。 

      (2)集中商场由业主委员会或村委会统一管理,收益按各自产权面积(含公摊)比例分配。 

      (3)被动迁人根据产权面积(含公摊)按2000元/平方米照顾购买集中商场。 

      (四)合法空地 

      对于手续完全的合法空地,按下列方式处理: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实施方案第五条第一款的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未建空地面积给予等面积照顾购买住宅,按1800元/平方米购买。 

      (五)在公告规定之日起15日内签订协议的,放弃安置(含照顾购买面积)而选择货币补偿的,在房屋补偿金额(不含照顾购买面积)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1.放弃安置(含照顾购买面积)住宅的,按放弃安置(含照顾购买)面积给予1200元/平方米的补助,但不得仅用照顾购买面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2.放弃照顾购买集中商场(不扣除住宅面积)的,按放弃照顾购买面积给予1300元/平方米的补助。 

      (六)被动迁人采取自行过渡的,以产权户为单位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属一户多宅的,只享受一次自行过渡奖励。 

      (七)被动迁人按规定期限结清差价款并办理交房手续的,根据已确定的产权调换面积(不含照顾购买住宅面积及扩购面积),按7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再给予奖励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八)经我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上浮20%发放,或由动迁人提供临时过渡房。 

      (九)被动迁人选取安置房后自愿放弃的,可由动迁人按3800元/平方米回收。 

      第三部分 沿狮城大道地面一层经营性店面 

      九、手续认定 

      (一)手续完全是指经产权机关登记确认或经有权机关依法审批建设的地面一层经营性店面。按建筑面积予以100%认定。 

      (二)手续不完全是指未经有权机关审批自行改变原民宅用途进行经营的,手续完全且外观为店面门面结构的地面一层经营性店面。可补偿面积按房屋沿街第一层原房屋结构第一自然间进行认定,如第一自然间进深超过10米,按10米认定;进深超过10米以上部分及二层以上部分,均按住宅用途认定,按本实施方案中私人自建民宅动迁补偿安置条款进行补偿安置。 

      十、货币补偿 

      沿狮城大道两侧的地面一层经营性店面,按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实行土地房屋合并计算补偿。补偿综合单价为10000元/平方米,即店面补偿金额=10000元/平方米×可补偿面积。 

      十一、产权调换 

      (一)沿狮城大道两侧的地面一层经营性店面按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予以认定可安置面积,由动迁人在指定区域内予以安置地面一层经营性店面。采取“先签协议、先选择”的办法。 

      (二)被动迁人有2间及以上的地面一层经营性店面,应合并计算可安置面积。 

      (三)等面积部分补建筑结构差价,框架结构不补差,砖混结构按400元/平方米补差价,石、石木结构按700元/平方米补差价。 

      (四)原则上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可安置面积,经认定地面一层经营面积满20平方米方可调换店面,调换店面间数不得超过原有店面间数;经认定地面一层经营面积不满20平方米的,予以货币补偿或由被动迁人互相调整。选房时,按最接近可安置面积选取安置房;安置房面积不足可安置面积的,不足部分予以货币补偿或由被动迁人互相调整;安置房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超过部分由被动迁人按以下标准进行扩购(选择部分房屋产权调换结合部分货币补偿的,不予扩购): 

      1.扩购面积在0~5(含)平方米的,扩购价格按产权面积(含公摊)10000元/平方米计算; 

      2.扩购面积在5~10(含)平方米的,扩购价格按产权面积(含公摊)12000元/平方米计算; 

      3.扩购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购买。 

      十二、搬迁补助及停产停业补偿 

      (一)搬迁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按6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再按产权调换面积(不含扩购面积)发放一次搬迁补助费。 

      (二)停产停业补助 

      根据可补偿面积按3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但在公告发布时,因自身原因已停产停业的,不再发放停产停业补偿。 

      十三、奖励办法 

      被动迁人在公告规定之日起15日内签订动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的,手续完全的,按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一次性给予600元/平方米的奖励;在公告规定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的,按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一次性给予400元/平方米的奖励。 

      十四、沿路(街)的企业用房、简易搭盖、空地(含已批未建用地)以及无店面门面结构的民宅,均按原用途性质认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部分 其他补偿规定 

      十五、沿村间道路的经营性店面,除按原用途性质认定进行补偿安置外,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的,根据可认定补偿面积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公告发布时仍在营业的,再按30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未营业的不予补偿。 

      十六、其他土地及工业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 

      (一)无手续的空地、埕地等根据征地标准按35万元/亩一次性收储,不再安排其他回批地或集体土地。 

      (二)工业企业补偿办法: 

      工业用地、工业房屋、设备搬迁、用电设施等项目由灵秀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十七、被动迁(收回)土地应缴交而未缴清的相关规费,在结算差价时由被动迁人补交。 

      十八、地上附着物、房屋附属物及简易搭盖分别按附件5、6、7所列标准计算,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一律不予安置。 

      第五部分 其它规定 

      十九、保障措施 

      (一)对于居住困难户,在房屋产权可调换面积全部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后,仍未满人均30平方米的,可照顾购买至人均30平方米,但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户,照顾购买面积按1800元/平方米计算。 

      (二)经我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人均30平方米予以安置,但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户,并免予结算差价。 

      (三)上述保障措施,由动迁人组织被动迁人代表进行决议,并按规定在动迁区域内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二十、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 

      被动迁房屋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由动迁人在做好被动迁房屋的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款提存后实施拆除。 

      二十一、制约措施 

      被动迁人对本实施方案中所列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且协商不成的,被动迁人和动迁人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动迁房屋及安置房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动迁双方当事人协商认可的,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安置,但不再适用本实施方案的奖励办法和保障措施。动迁双方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且未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动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直至强制征迁;凡被实施强制征迁的,不再适用本实施方案的奖励办法和保障措施。 

      二十二、设定他项权利的处理 

      被动迁房屋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动迁人提交有关书面协议或向登记部门注销抵押关系。 

      二十三、安置房权属登记 

      在办理安置房产权分户证时,由产权机关在权属证书附记栏标注“该房屋为拆迁安置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被动迁房屋不必标注)。安置房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后可依法上市交易,但办理交易过户前,权属证书附记栏标注“该房屋为拆迁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先向土地管理部门缴交土地出让金。安置房交易过户后,重新核发的权属证书附记栏不再标注“该房屋为拆迁安置房”。 

      二十四、特殊情况 

      本实施方案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由灵秀镇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另行报批处理。 

      第六部分 附则 

      二十五、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泉州二重环湾快速路匝道工程(狮城大道至晋江)动迁补偿安置,具体动迁范围及对象由灵秀镇人民政府确定,本实施方案不作为其他项目动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二十六、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十七、本实施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灵秀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住宅房屋重置价格表 

      2.住宅室内二次装修价格表 

      3.房屋及装修成新率评定标准表 

      4.私人自建民宅等面积补差价表 

      5.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表 

      6.房屋附属物补偿价格表 

      7.简易搭盖补偿价格表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