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1500-2021-00031
- 主题分类:征拆迁工作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5-29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2020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 备注/文号:狮政〔2021〕4号
- 发布日期:2021-06-22
灵秀镇彭田村、祥芝镇赤湖村和后湖村、永宁镇永宁第四社区、浯沙村和新沙堤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石狮市2020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我市集体所有土地3.7169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一)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闽政地〔2021〕249号
(三)批准时间:2021年4月22日
二、批准土地用途
地块编号 |
预申请单位及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2020-04-01 |
新沙堤村入村大道 |
交通运输用地 |
2020-04-02 |
石狮高新区后湖二路南段 |
交通运输用地 |
2020-04-03 |
石狮市灵秀科技园建科二路 |
交通运输用地 |
2020-04-04 |
海城大道(古卫大道—红塔湾旅游段)工程 |
交通运输用地 |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地块编号 |
征收土地位置 |
地类及面积 |
2020-04-01 |
永宁镇新沙堤村 |
旱地0.0001公顷、其他农用地0.228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87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4公顷、未利用土地0.0113公顷 |
2020-04-02 |
祥芝镇赤湖村 |
水浇地0.074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6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61公顷 |
祥芝镇后湖村 |
水浇地0.3376公顷、园地0.0324公顷、其他农用地0.135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193公顷 |
|
2020-04-03 |
灵秀镇彭田村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6146公顷、未利用土地0.1104公顷 |
2020-04-04 |
永宁镇永宁第四社区 |
水浇地0.0244公顷、园地0.032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8公顷 |
永宁镇浯沙村 |
水浇地0.7082公顷、园地0.1879公顷、其他农用地0.3718公顷、未利用土地0.2014公顷 |
四、征地实施单位
灵秀镇人民政府、永宁镇人民政府、祥芝镇人民政府。
五、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本批次征地共涉及2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标准不分地类。其中:灵秀镇彭田村为一级区,每亩补偿5万元,并实行交地奖励;祥芝镇赤湖村和后湖村、永宁镇永宁第四社区、浯沙村和新沙堤村为二级区,每亩补偿10万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狮政综〔2013〕10号)执行,按实际数量计价补偿。征地补偿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费给被征地村委会,由被征地村委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同时,按照《石狮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规定》(狮政综〔2017〕143号)有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
七、其它注意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21〕249号文件批准的征收事项不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腾退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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