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1500-2022-00012
    • 主题分类:征拆迁工作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2-16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2021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 备注/文号:狮政〔2022〕2号
    • 发布日期:2022-03-04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2021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时间:2022-03-04 18:59

    鸿山镇邱下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石狮市2021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我市集体所有土地17.5273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一)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闽政地〔2021〕1142号 

      (三)批准时间:2021年12月23日 

      二、批准土地用途 

      地块编号 

      预申请单位及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2021-04-01 

      福建欧凯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申请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2021-04-02 

      昕润鸿(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预申请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地块编号 

      征收土地位置 

      地类及面积 

      2021-04-01 

      鸿山镇邱下村 

      旱地0.7281公顷、园地4.6479公顷、其他农用地1.4169公顷、未利用土地1.955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248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43公顷 

      2021-04-02 

      鸿山镇邱下村 

      旱地4.5153公顷、园地2.5616公顷、其他农用地0.9859公顷、未利用土地0.336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973公顷 

      四、征地实施单位 

      鸿山镇人民政府。 

      五、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本批次征地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为不分地类按10万元/亩的标准计算。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狮政综〔2013〕10号)执行,按实际数量计价补偿。征地补偿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费给被征地村委会,由被征地村委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同时,按照《石狮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规定》(狮政综〔2017〕143号)有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 

      七、其它注意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21〕1142号文件批准的征收事项不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腾退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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