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1500-2024-00053
    • 主题分类:征拆迁工作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26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2024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 备注/文号:狮政〔2024〕13号
    • 发布日期:2024-10-17
    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2024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时间:2024-10-17 09:59

    蚶江镇石农村、石渔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石狮市2024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我市集体所有土地7.9798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一)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闽政地〔2024〕433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9月5日

      二、批准土地用途

    地块编号

    预申请单位及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2024-31-01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预申请用地

    仓储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地块编号

    征收土地

    位置

    地类及面积

    2024-31-01

    蚶江镇石农村

    水浇地0.0741公顷、旱地0.3942公顷、园地2.1811公顷、草地0.4861公顷、其他农用地0.090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64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33公顷

    蚶江镇石渔村

    水浇地0.0777公顷、旱地0.3597公顷、园地2.1532公顷、草地0.5419公顷、其他农用地0.08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65公顷

      四、征地实施单位

      蚶江镇人民政府。

      五、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本批次征地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补偿标准为不分地类,按10万元/亩的标准计算。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石狮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狮政规〔2024〕9号)执行,按实际数量计价补偿。征地补偿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费给被征地村委会,由被征地村委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同时,按照《石狮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规定》(狮政综〔2017〕143号)等有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

      七、其他注意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24〕433号文件批准的征收事项不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腾退土地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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