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1-1500-2024-00070
- 主题分类:征拆迁工作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16
- 标题: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2024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 备注/文号:狮政〔2024〕19号
- 发布日期:2024-12-30
宝盖镇前坑村、前园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石狮市2024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我市集体所有土地2.3759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一)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闽政地〔2024〕612号
(三)批准时间:2024年11月12日
二、批准土地用途
地块编号 |
预申请单位及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2024-33-01 |
石狮市第七实验小学第二校区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征收土地位于宝盖镇前坑村、前园村,具体位置详见经批准的勘测定界图,征收土地地类及面积详见下表:
地块编号 |
征收土地 位置 |
地类及面积 |
2024-33-01 |
宝盖镇前坑村 |
水浇地0.000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366公顷 |
宝盖镇前园村 |
草地0.0081公顷、其他农用地0.024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606公顷 |
四、征地实施单位
宝盖镇人民政府。
五、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本批次征地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补偿标准为不分地类,按10万元/亩的标准计算,并实行交地奖励,地类调节系数均为1。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石狮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狮政规〔2024〕9号)执行,按实际数量计价补偿。征地补偿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涉及房屋动迁的,按照《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前坑前园片区改造建设项目动迁方案的通知》(狮政综〔2021〕112号)进行补偿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费给被征地村委会,由被征地村委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同时,按照《石狮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规定》(狮政综〔2017〕143号)等有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
七、其他注意事项
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权属人应持不动产权属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协议,逾期未达成协议的将由石狮市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24〕612号文件批准的征收事项不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及地上物、构筑物、建筑物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公告内容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石狮市第七实验小学第二校区勘测定界图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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