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制度
    时间:2020-07-27 16:54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农村(社区)延伸,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村(居)务公开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标准,将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本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事项以及村(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予以公布,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二条 村(居)务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居)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各镇(街道)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重点公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就业、安全生产、救灾、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内容,使市、镇(街道)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  

      第五条 村(居)务公开事项包括:  

      (一)村情概况及村民公约,年度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三)集体资产、资金、土地处置及其经营管理情况;  

      (四)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扶贫助残等资金、物资及其管理使用情况;    

      (五)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六)落实殡葬政策情况;  

      (七)协助镇(街道)开展工作情况;  

      (八)村(居)十分之一以上村(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居)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村(居)务公开的时间:  

      村(居)务应当至少每年全面公开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应当每月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和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在村民居住相对集中、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以墙面式或立柱式设置村务公开栏,同时通过村(居)民微信群、公众号等形式发布村务公开信息,实现线上线下互动融合。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居)务公开栏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公开栏应外观整洁,无破损脱落,周边环境清洁。公开栏内版面布局应整齐、整洁、合理,没有过期失效或无关党务、村务的内容,没有乱张贴的小广告等。  

      第九条 各镇(街道)对村(居)务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责令其按规定和要求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村民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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