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狮政行复驳〔2021〕3号)
时间:2021-07-13 11:17 浏览量:

  申请人:××× 

                                    

  被申请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出的不予立案答复不服,2021年5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答复责令限期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4月1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店(下称“被举报人”)经营的“×××”店铺,称其于3月5日在拼多多平台上购买被举报人经销的“绿茶2020新茶碧螺春茶毛尖茶高山云雾茶叶浓香型灌装125g250g500g”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4月20日,被申请人以无法联系到商家,并已将该商家标注经营异常状态,且未发现相关违法行为为由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包庇被举报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并限期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答复。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合法合规。2021年4月15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称被举报人销售的茶叶不符合标准,要求处理。2021年4月19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该经营场所为从事服装生产加工活动的店铺。执法人员透过玻璃门查看发现现场摆放有针车和各种服装辅料,未发现相关从业人员,现场也无法与被举报人取得联系,该商家已被标注经营异常状态。以上处理结果,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查询,被举报人已于2018年12月17日、2019年7月2日、2021年1月6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及未年报被标注为经营异常。2021年4月19日,根据《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被举报人被被申请人依职权注销。2、申请人无提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能否提起行政复议需具备两项条件,一是申请人与该处理结果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二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犯。申请人仅半年内在泉州地区能够查询到的投诉举报已有46起,显然是为了营利的恶意索赔、恶意举报行为,其购买涉案产品不是出于正常的消费需要,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举报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考虑。因此,本案中申请人并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情形,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无论处理与否、如何处理,均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综上,申请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5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上购买了被举报人经销的“绿茶2020新茶碧螺春茶毛尖茶高山云雾茶叶浓香型灌装125g250g500g”。2021年4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称该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处理。2021年4月19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为从事服装生产加工的店铺,现场亦无法与被举报人取得联系。经查询,被举报人已于2018年12月17日、2019年7月2日、2021年1月6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及未年报被标注为经营异常。2021年4月19日,根据《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依职权对被举报人予以注销。2021年4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举报的处理情况,告知内容为“接到消费者的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被举报商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找到该商家,致电负责人均无人接听,我局已将该商家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因未发现相关违法行为,我局暂不予立案调查。建议您通过相关网购平台或其他法律途径申诉维权”。申请人不服,遂申请复议。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供了申请人在泉州地区投诉举报情况汇总表,申请人2020年12月以来在泉州地区投诉举报网购食品涉嫌违法案件46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泉州地区投诉举报情况汇总表;2、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实地检查照片;3、被举报人被列入经营异常情况;4、狮市管个销决字202119号依职权简易注销登记决定书5、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6、消费者举报书;7、申请人购买的涉案物品网页截图;8、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销售的“碧螺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查处。从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泉州地区投诉举报情况可知,申请人在此之前多次向泉州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涉食品案件投诉举报材料,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立案处罚并予以书面回复,可用于后续申请奖励适用。以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申请人前述购买行为显然超出了正常的生活消费需要,有着浓厚的故意追求自身合法权益“被侵犯”的色彩。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并不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考虑,而是以营利为目的,申请人并不符合“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情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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