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狮政行复〔2023〕242号)
时间:2024-02-07 16:06 浏览量: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石狮市服装厂(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的衣服产品吊牌不规范,涉嫌虚假宣传及违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231123日向被申请人举报。2023112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于202312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31128日对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1112日在被举报人于在抖音平台开设的店铺“**罗帝”购买了乔丹牌冲锋衣一件,收到货发现只用了一个透明袋包装,包装袋上无任何标识,标签吊牌上也没有条形码和防伪码,无厂家地址,无联系方式,无尺码标注,合格证吊牌上品名没写,货号没写,颜色没写,内衬标签上标注的是“最新时尚”,属于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还附带一张好评返现3元卡,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2023112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20231128日结案,反馈内容: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该投诉人已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59 起,举报68起,符合《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根据《规范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认为,即使申请人属于恶意举报,被申请人也应该立案查处违法行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未明确告知申请人结案原因和依据,涉嫌程序违法。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投诉举报详情;3.案涉产品图片及交易截图。(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合法合规。20231123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称石狮市服装厂涉嫌存在发布违法广告、产品吊牌不规范及虚假宣传等行为,请求查处。2023112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被举报人位于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街道**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被举报人存在产品吊牌不规范的违法行为,但未发现申请人所述的广告违法及“好评返现”卡。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已于20231115日自行将被举报产品下架停止销售并销毁所有的“好评返现”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现场责令被举报人改正产品吊牌不规范的行为,被举报人已及时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418日,被申请人已将上述处理结果短信重新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投诉举报数量众多。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能否提起行政复议需具备两项条件:一是申请人与该处理结果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二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被侵犯。经统计,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共投诉85次,举报120次,显然是为了营利的恶意索赔、恶意举报行为,其购买产品不是出于正常的消费需要,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举报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考虑。因此,本案中申请人并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情形,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无论处理与否、如何处理,均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综上所述,本案申请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不予立案审批表》;2.现场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2张;4.狮市监责改20232010责令改正通知书5.改正后的涉案产品吊牌照片1张;6.被举报人出具的《情况说明》;7.被举报人对涉案产品下架整改网页截图2张;8.福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9.短信告知处理情况截图;10.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11狮市监诉告20242102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及邮寄物流查询(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1112日在被举报人于在抖音平台开设的店铺“**罗帝”购买了乔丹牌冲锋衣一件,收到货后,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的衣服产品吊牌不规范,涉嫌虚假宣传及违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231123日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2023112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被举报人位于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街道**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被举报人存在产品吊牌不规范的违法行为,但未发现申请人所述的广告违法及“好评返现”卡。经调查核实,被举报人已于20231115日自行将被举报产品下架停止销售并销毁所有的“好评返现”卡。20231128日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该投诉人已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59起,举报68起,符合《规范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根据《规范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202418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通过短信重新告知申请人,并于2024116日作出狮市监诉告20242102号《行政处理告知书》并邮寄给申请人。 

  另查明,截至2024115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投诉有85次,举报120次,累计投诉举报205次。 

  本机关认为:根据《规范规定》相关条文表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若认定投诉举报人是恶意投诉举对其投诉可以不予受理,但该《规范规定》并未将恶意举报行为列为可以不予立案的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履行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核查与告知职责,但告知的不予立案的理由明显错误,鉴于复议期间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已无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之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项第2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1128日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被举报人石狮市服装厂)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4126

    

  附相关法律条文: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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