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付**
被申请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石狮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涉嫌销售假药,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2023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对投诉作出终止调解决定。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24年1月31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3年11月24日通过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投诉举报石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滴眼液购物纠纷一案,被申请人签收后处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9日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未告知是否受理。被申请人未履行该告知职责,直接终止调解,属于程序倒置,违反法定程序,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投诉举报信;3.案涉产品订单详情及网页截图4张;4.案涉产品图片4张;5.狮市监〔
被申请人称:2023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来信投诉,要求与石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调解,诉求被投诉人退一赔十,即退款8.9元,赔偿1000元。被申请人初步核查,已于2023年12月1日受理投诉并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申请人投诉单;2. 申请人来信信封及信件具体流转信息;3.被申请人短信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的页面截图。(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8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人于京东平台开设的“**大药房旗舰店”购买了“叶黄素眼药水”(订单编号277171942746),认为商家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涉嫌虚假宣传,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显示,其于2023年11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并于2023年12月1日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告知内容为,“您好!经初步核查,您的投诉(编号:21350581002023112906976034)已受理,特此告知。(灵秀市场所)”(短信发送状态:已发送)。2023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做出狮市监〔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法定职责提出复议申请,但被申请人在本案受理前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人受理该投诉,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8日
抄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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