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狮政行复〔2024〕21号)_法治政府建设_法治政府建设_石狮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狮政行复〔2024〕21号)
时间:2024-03-29 17:16 浏览量:

  申请人:付**

  被申请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石狮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涉嫌销售假药,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20231229日,被申请人对投诉作出终止调解决定。申请人不,于20241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24131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31124通过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投诉举报石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滴眼液购物纠纷一案,被申请人签收后处理。被申请人20231229告知申请人终止调解未告知是否受理被申请人未履行该告知职责,直接终止调解,属于程序倒置,违反法定程序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效。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投诉举报信3案涉产品订单详情及网页截图44案涉产品图片45狮市监20231050号《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6支付记录、案涉平台实名认证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20231129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来信投诉,要求与石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调解,诉求被投诉人退一赔十,即退款8.9元,赔偿1000元。被申请人初步核查,已于2023121日受理投诉并通过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申请人投诉单2 申请人来信信封及信件具体流转信息3被申请人短信告知申请人受理其投诉的页面截图。(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23108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人于京东平台开设的“**大药房旗舰店”购买了“叶黄素眼药水”(订单编号277171942746),认为商家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涉嫌虚假宣传,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显示,其于2023112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并于2023121日短信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告知内容为,“您好!经初步核查,您的投诉(编号:21350581002023112906976034)已受理,特此告知。(灵秀市场所)”(短信发送状态:已发送)。20231229日,被申请人做出狮市监20231050号《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并邮寄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告知终止调解,未告知是否受理,遂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法定职责提出复议申请,但被申请人在本案受理前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人受理该投诉,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4318 

    

    

  抄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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