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狮政行复〔2024〕29号)
时间:2024-03-29 17:47 浏览量:

  申请人:郭**        

  被申请人:石狮市蚶江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认为石狮市蚶江镇人民政府强制征收违法,于20241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2427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征收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因违法征收造成的损失。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系石狮市蚶江镇**  村的村民,系案涉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证据2中的郭**  即是申请人,其合法性已于19851228日经福建省**  县人民政府确认,该证书证据2中确认案涉宅基地的范围向南一直延伸至海现被申请人在案涉土地未经法定征收程序,于202311月,即实施了强制征收案涉土地的行为,系属严重违法行为。请求复议机关应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并赔偿申请人因该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理由如下1迄今为止未有相关单位在**  村内发布过不少于十日的征收案涉土地相关的预公告,且也未有**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邀参加案涉土地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迄今为止石狮市人民政府并未在**  村发布过不少于三十日的案涉土地被征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公告。3迄今为止并未有相关部门与案涉土地的所有权人**  村经济组织和使用权人申请人等**  村经济组织成员签署过征地补偿安置协议4迄今为止石狮市人民政府并未在**  村内发布过案涉土地已获征收审批的相关公告。5.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作出行政强制的机关应履行催告当事人的义务”以及《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但迄今为止申请人并未收到相关的行政文书。 

  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因此,若案涉土地系经合法程序进行征收的,那么第三人**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村集体成员的监督,但第三人**  委员会并未向村集体成员公布过上述内容,显然也构成违法。 

  三、蚶江镇**  村村民靠海而居,早年因海浪冲击存在严重危及当地村民人身、财产的安全隐患。保护辖区内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系当地政府的责任与义务,但由于当时条件有限,当地政府便号召蚶江镇**  村村民进行填海行动且一切填海人力以及填海用的沙、石、土资源均由填海村民自费解决,同时当地政府向填海村民承诺每户所填土地均可划入其宅基地范围。申请人便是其中一员因填海所得宅基地被征收时的补偿权利。 

  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系案涉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但被申请人的强制征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土地征收程序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特向贵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望依法受理。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福建省**  县人民政府房屋所有权证3蚶江镇**  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4现场照片2。(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郭**  所申请行政复议事项与事实不符。 

  根据《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蚶江镇**  村郭**  行政复议涉案土地情况说明》及《历史遗留围填海套合图》,郭**  涉案所提的其房屋前土地均系在历史围填海区域,属于国有土地。石狮市**  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  海岸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属于在国有历史围填海上的生态修复项目,并不需要实施土地征收行为。证据材料1《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蚶江镇**  村郭**  行政复议涉案土地情况说明》;证据材料2**  海岸生态修复工程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二、郭**  所申请行政复议事项主体不适合。郭**  请求被申请人赔偿因其违法征收申请人部分宅基地而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根据我镇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后,出具的《石狮市蚶江镇人民政府关于郭**  宅基地情况说明》,郭**  行政复议材料中所提的《福建省**  县人民政府房屋所有权证》所记载的位置已自行翻建为一幢5层房屋,本次**  海岸生态修复项目并未占用到郭**  的宅基地,郭**  并不具备申请赔偿其宅基地损失的资格。证据材料3《石狮市蚶江镇人民政府关于郭**  宅基地情况说明》;证据材料4《郭炳** 宅基地翻改建审批材料》。综上所述,本案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与事实不符,不具有申请赔偿的资格,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石狮市个人住宅改造翻建审批表2《石狮市蚶江镇人民政府关于郭**  宅基地情况说明》3**  老宅基地位置图(1996年地形图);4**  、郭炳* 、郭文**房屋位置图;5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6《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蚶江镇**村郭**行政复议涉案土地情况说明》;7历史填海范围套合图(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福建省**县人民政府房屋所有权证(NO0013843)上载明:1建房户主姓名:郭*(申请人提交的蚶江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载明,**县人民政府房产证上郭*即郭**),家庭成员与业主称谓:妻林****2屋邻:东至**、西至旧厝埕、南至海、北至旧厝埕;3何时动工:81.1,何时竣工:81.64面积长8.5,宽6.8,折0.093亩;5落款时间:851228。被申请人提交的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蚶江镇**村郭**行政复议案涉土地情况说明》载明:...**行政复议材料中所提的其房屋前的土地均位于2008年福建省政府公布的海岸线向海一侧,属于历史围填海区域。”附件《历史遗留围填海套合图》标明:郭**原旧厝翻建一边侧标明“**厝”。该附件显示:2008年省政府公布的海岸线穿过郭**原旧厝翻建位置,在郭**原旧厝翻建前面位于历史填海区域建有郭**儿子另一座民房。另,被申请人提交的翻建申请人为郭炳*的《石狮市个人住宅改造翻建审批表》载明,产权人郭炳*,家庭成员一栏有本人郭炳*,周**、郭**、林**、郭**、郭锦* 

  本机关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申请人主张的福建省**县人民政府房屋所有权证(NO0013843)的宅基地,申请人家庭成员实际已经就地翻建,不存在其宅基地被强征的事实。申请人依福建省**县人民政府房屋所有权证(NO0013843)载明的屋邻南至海,主张其宅基地到海理由不成立。该房产证载明的面积只有0.093亩,证书上载明的屋邻四至,是确定该房产的大致位置的参照点,非宅基地的实际使用范围。结合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蚶江镇**村郭**行政复议案涉土地情况说明》及附件可以确定,福建省**县人民政府房屋所有权证(NO0013843)载明的房产前至海的部分,属于历史为填海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福建省**县人民政府房屋所有权证(NO0013843)载明的房产前至海的历史填海地有合法使用权,以及被申请人有违法行为致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赔偿违法征收造成的申请人损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没有强征申请人宅基地的事实申请人对涉案房屋所有权证(NO0013843)载明的房产前至海的历史填海地没有合法使用权。被申请人对该涉案土地是否征收或其他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实施导致申请人权利遭受损失的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要求赔偿的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驳回申请人郭**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驳回申请人郭**的行政赔偿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4322 

    

    

  抄送:石狮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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