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狮政行复〔2024〕267号)
时间:2024-11-18 16:16 浏览量:
  申请人:曾**

  被申请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石狮市**茶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于202483向被申请人举报。2024812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于20249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24926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812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编号为1350581002024080352276463作出投诉的不予受理,并责令被申请人受理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4803日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商家虚假宣传一案,投诉石狮市**茶店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812日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收到答复后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 

  申请人在拼多多**茶叶店购买的茶叶到货后,发现赠品未标注生产日期,未提供质检报告,购买页面宣传有机食品,但商家未提供有机证,违反了法律法规。 

  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投诉件后,通过登记住所进行检查,无法联系被投诉人。虽然被申请人2024725日以未在备案经营场所经营原因对被投诉人的住所及经营场所进行锁定,但仅凭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作出的结案决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于2024812日回复申请人结案,被申请人并未对申请人所投诉举报的问题进行认真审查调查回复。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充分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结案”终止调查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的复议答辩,本行政复议申请书共二份,一份邮寄送达至贵府、存档一份拟用于行政诉讼。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3.实名认证;4.拼多多网店营业者证照信息;5.案涉订单交易详情;6.商品详情;7.申请人与商家聊天记录截图;8.案涉产品图片;9.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10.全国12315平台个人中心截图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合法合规。202483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举报,称石狮市**茶店(以下称被举报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茶叶”,请求处理。20248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被举报人登记的位于石狮市凤里街道**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找到被举报人,且该地址实际经营者为泉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营二手车经销,未经营“茶叶”。因查找不到被举报人,举报事项无法进一步调查核实,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依法不予立案。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短信告知被举报人,但被举报人至今未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2024812被申请人已发函上海**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停止拼多多网店**茶叶店”的违法接入服务,并将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通过12315平台告知被举报人。 

  二、申请人无提起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能否提起行政复议需具备两项条件: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二是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自该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在平台登记的投诉记录为533次,举报24次,共计557次,显然是为了营利的恶意索赔、恶意举报行为,其购买产品不是出于正常的消费需要,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举报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并不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考虑。因此,本案中申请人并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的情形,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无论处理与否、如何处理,均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不予立案审批表》;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3.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4.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单及反馈信息截图;5.《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狮市监列异2024049600)、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截图、系统通信短信记录截图;6.《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抄告函》(狮市监食函2024108)、物流信息截图;8.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记录截图;9.《情况说明》。(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因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涉案投诉(举报)的答复,包含处理投诉和处理举报两个行政行为,申请人在补正程序中仍未明确本复议申请是针对被申请人处理投诉,还是处理举报不服提起。本机关在电话听取意见程序中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明确本行政复议是针对被申请人处理举报不服提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以石狮市**茶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茶叶”为由,于202483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20248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被举报人登记的位于石狮市凤里街**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找到被举报人,且该地址实际经营者为泉州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营二手车经销,未经营“茶叶”。因查找不到被举报人,举报事项无法进一步调查核实,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依法不予立案。 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已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短信告知被举报人,但被举报人至今未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2024812被申请人已发函上海**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停止拼多多网店**茶叶店”的违法接入服务。同日被申请人将不予立案决定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告知内容载明:你关于石狮市**茶店25的举报,我局在检查中发现被举报人不在其登记的地址经营,拨打联系电话拒绝配合,由于举报事项无法进一步查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我局决定不予立案。我局将依法将该企业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并发函平台停止该企业的违法接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查明,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投诉533次,举报24次,共计557次。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83日收到申请人举报,202487日进行核查后,于202481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天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告知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投诉举报记录共计557次,可以看出其涉案举报行为不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申请人的涉案举报行为不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是否立案,立案后如何处理,均不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处理结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不具有对举报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4116 

    

    

    

    

    

  抄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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