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
被申请人:石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对石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350581390010684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不服,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2024年9月13日,经双方同意,本机关中止本次行政复议审理,2025年4月15日,本机关依法恢复本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同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复议终止。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8日
抄送:石狮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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