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狮政行复〔2024〕347号)
时间:2025-01-27 17:18 浏览量:

  申请人:吴** 

  被申请人: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认为石狮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存在违反多项法律法规的情形,于2024118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202411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20241121日,被申请人终止调解。申请人不,于20241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241216日提交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1121日通过短信形式送达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行为违法,并责令限期内重作。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石狮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多项法律法规的情形。申请人于20241108日通过中国邮政 EMS8922160602501向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材料,于20241121日收到被申请人以短信形式送达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申请人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系案涉商家《营业执照》的办理、颁发部门,且该证照中所载明的注册地址属于被申请人的辖区。因此,案涉商家销售不合格产品给申请人引起的权益争议,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投诉及调解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却以案涉产品为消毒产品不具有管辖为由而作出的终止调解行为,系未履行自身法定职责,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2.投诉举报书、邮件详情、邮件轨迹;3.支付账单、订单编号、产品图片;4.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短信回复截图;5.消毒产品官网查询备案截图;6.行政复议补正材料复函;7.话费账单实名认证;8.被举报商家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4111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诉称石狮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投诉人)存在消费纠纷,要求退赔损失。20241114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并短信告知申请人。经核查,被投诉人经营的**蜂巢康抑菌辛夷喷剂”、“**百毒膏抑菌乳膏”均为消毒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毒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以上处理结果,被申请人已于20241121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1.邮寄投诉举报信信封、投诉举报书、邮件轨迹;2.被举报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受理短信告知截图;4.被诉产品的外观图片;3.短信告知终止调解的截图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为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以其向石狮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京东平台开设的**大药房旗舰店购买的**蜂巢濞康抑菌辛夷喷剂”、“**百毒膏抑菌乳膏”卫生质量不合格为由,于2024118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202411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20241114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并短信告知申请人。20241119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被投诉产品**蜂巢濞康抑菌辛夷喷剂”、“**百毒膏抑菌乳膏”为消毒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毒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20241121日,被申请人将终止调解决定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被申请人20241114受理申请人投诉,20241121日,终止调解,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25120 

    

    

    

    

    

  抄送: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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