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7-05 08:43:00 来源: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      蔡昆海                              

    址:  福建省惠安县净峰镇五群村山后182                

  身份证号码:   350************510                        

  我单位认为你个人在担任福建得宝染料科技有限公司厂区(纺织印染染料及助剂分装项目)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时,存在未与内外墙油漆涂料作业劳务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将油漆涂料班组作业人员纳入安全管理范围,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询问笔录;施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决定处罚如下:对项目负责人蔡昆海处人民币罚款捌万元(¥80000元)的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市住建局窗口办理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石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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