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05-16 11:14:00

  当事人:高群

  地  址:福建省石狮市宝岛佳园C栋401

  身份证号码:350************520

  你公司福建省翔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石狮市实施监理的的石狮梅港沟污水管道改造工程存在未编制管道安装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且未安排监理人员对吊装作业、土方开挖作业等危险作业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公司法人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2024年5月9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狮住建建(2024)告字第012-2号)并送达给你个人,你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G406.37.1“造成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规定,认定违法情节严重。

  决定处罚如下:对该项目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总监理工程师高群处罚款肆仟元的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狮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市住建局窗口办理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石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洛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