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情形户口迁移
发布时间: 2021-04-01 11:20:00

  其他情形户口迁移 

  第一百三十条 在我省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人员落户,除没有户口或者原户口已被注销外,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博士后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设站单位所在地的,可以提交福建省公务员局《介绍信》,向设站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二)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留在我省工作的,可以提交福建省公务员局《介绍信》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以及《结婚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落户手续。 

  第一百三十一条 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寺庙、宫观集体户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载明寺庙、宫观定员数额)后办理。 

  对不愿将户口由原籍迁入寺庙、宫观的僧人、道士,以及长期居住在寺庙、宫观的非出家工作人员和临时留宿人员,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僧人、道士要求从原住寺庙、宫观迁往另一寺庙、宫观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双方寺庙、宫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僧人、道士还俗的,应当将户口迁回原籍。 

  第一百三十二条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交异地安置证明、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本人现户籍所在地与到部队工作前的最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设区市,申请回原户籍地的; 

  (二)本人与配偶的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设区市,申请回到配偶户籍所在地的; 

  (三)本人丧偶(离异)或孤身一人生活,且与父母、子女的户籍不在同一设区市,申请到父母或选择一子(女)所在地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民政安置部门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