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变更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或者性别矫正后要求变更性别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文书。
监护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申请变更人关系证明。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或者性别矫正后要求变更性别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一)《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文书。
监护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申请变更人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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