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贯变更
发布时间: 2021-05-01 11:34:00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籍贯变更更正: 

  (一)父母一方籍贯为中国台湾籍,要求籍贯变更为中国台湾籍的; 

  (二)父母离异,与该公民共同生活的一方与中国台湾籍同胞形成新的婚姻关系要求籍贯变更为中国台湾籍的(未满18周岁的,需由父母商定一致); 

  (三)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并定居中国,籍贯登记与入籍前国家名称不一致的; 

  (四)除变更为中国台湾籍情形外,因收养等关系变化或者重新确认,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申请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