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及条件:夫妇双方或者一方户口在我省,其在香港、澳门、台湾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合法身份的,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父母签字)
2、港澳台出生证明;
3、出生子女的入境证明材料
4、父母双方或者母亲单独一方的出入境证件(需与出生证明一致)
5、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经县级公安局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10个工作日办结。
注意事项:
中国公民在国(境)外所生的子女,父母双方现户籍不在我省,因故无法随父母落户的,可在提交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法办理落户相关材料、拟落户地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及家庭关系证明后,随直系亲属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