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及条件: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因抚养人坚持自行抚养,经动员仍拒绝移送社会福利机构,且与抚养人共同居住生活满三年的,可以随抚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申报户口登记
二、需提交材料:
(一)询问笔录(抚养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
(二)《动员通知、声明、监护意见表》;
(三)《采血入库流程单》;
(四)公安机关查找公告复印件(需符合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有关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线索反馈条件);
(五)抚养人《居民户口簿》(申报人提供);
(六)确认该未成年人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申报人提供)。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公安刑侦部门采集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比对为非被拐人员,经调查核实,并对外公示1个月后,仍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经县级公安局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以非亲属关系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注意事项:
1、公民捡拾未成年人并抚养超过1个月后才申报户口的,由抚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落实该未成年人户口登记的相关事项。
2、公民按照第一款规定登记户口后,经查确属被拐人员的,应当注销户口,按规定随生父母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3、户口已落在社会福利机构,事实抚养人与社会福利机构签订寄养协议的,凭相关证明可以将被捡拾的未成年人以非亲属关系迁入事实抚养人户内。
4、事实抚养人迁移的,被捡拾的未成年人可以随迁。
5、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落户,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59号)有关规定办理。
6、共同生活未满三年的需向派出所申请报备,纳入实有人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