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变更
发布时间: 2025-09-02 10:19:00

一、申请对象及条件:户籍在本省已满18周岁的公民可以根据个人意愿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亲生父母申请办理,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二、需提交材料:

1、本人的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持双方书面申请,已满10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并声明不存在不予受理情形;

2、《居民户口簿》;(非同户人员需提供关系证明)

3、《居民身份证》;(未满18周岁的需提供父母双方身份证)

5、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或者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1.子女未满10周岁的,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持双方书面申请,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2.子女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持双方书面申请,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3.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名字的变更。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户籍地派出所受理核实,5个工作日办结。

四、注意事项:

(一)、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4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名字时,应当书面承诺不具有如下情形:1.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2.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3.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4.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5.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6.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7.父母离婚后,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未满18岁子女姓名变更的,不予受理。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

(二)、名字用字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2.申报户口登记的姓名应当遵循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