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不再出具的证明
发布时间: 2026-07-01 16:30:00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 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