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拒不改正的行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对你(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你(单位)立即纠正上述违法行为。
因你(单位)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前往石狮市富贵路41号石狮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一楼处理室领取《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违法行为通知书》(闽泉狮交执〔2024〕通立字324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单位)在收到本《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长成、郭俊兴
联系电话:0595-88710110
联系地址:石狮市富贵路41号
附件:《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违法行为通知书》(闽泉狮交执〔2024〕通立字324号)
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