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行政许可公示
								
								发布时间:
										2025-10-01 16:40:00
										
									
									
								| 序号 | 立案时间 | 案由 | 执法类别 | 执法法律依据 | 执法法律条件 | 执法决定日期 | 办理程序 | 办理结果 | 
| 1 | 2025/9/1 | 福建佳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办运函〔2019〕1391号)第十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公布,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正)第六条。 |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4.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 5.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运输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的车辆)。 6.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7.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8.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求,并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 9.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0.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上传运单数据至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 2025/9/1 | 受理(窗口经办人,0.5个工作日)→审查(现场踏勘及窗口负责人审核,2个工作日;)→决定(分管领导审批,0.5个工作日;窗口经办人办结,即办)。 | 狮运管货许〔2025〕43号 | 
| 2 | 2025/9/10 | 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 道路客运班线中途停靠站点变更  | 
            行政许可 | 第二十三条 受理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四类中的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征求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反馈,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设区的市内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省际、市际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仍协商不成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 1.具备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资质,变更客运班线许可事项。 2.经征询中途停靠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反馈同意或逾期不予答复。 3.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 | 2025/9/15 | 受理(窗口经办人)→决定(窗口负责人审批;窗口经办人办结)。 | 狮运管客许〔2025〕3号 | 
| 3 | 2025/9/16 | 泉州超盛物流有限公司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换发  | 
            行政许可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交公路发〔2008〕382号公布,交运便字〔2014〕181号修订  | 
            第十四章 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0个工作日,持原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限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时应对其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复核,对违章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换证工作可结合年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信誉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因损坏、污损,需换发新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需补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并在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 2025/9/16 | 受理(窗口经办人)→决定(窗口负责人审批;窗口经办人办结)。 | 狮运管货许〔2025〕44号 | 
| 4 | 2025/9/23 | 石狮万发物流有限公司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换发  | 
            行政许可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交公路发〔2008〕382号公布,交运便字〔2014〕181号修订  | 
            第十四章 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0个工作日,持原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限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时应对其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复核,对违章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换证工作可结合年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信誉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因损坏、污损,需换发新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需补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并在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 2025/9/23 | 受理(窗口经办人)→决定(窗口负责人审批;窗口经办人办结)。 | 狮运管货许〔2025〕45号 | 
| 5 | 2025/9/24 | 泉州市兴邦顺通运输有限公司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换发  | 
            行政许可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交公路发〔2008〕382号公布,交运便字〔2014〕181号修订  | 
            第十四章 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0个工作日,持原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限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时应对其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复核,对违章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换证工作可结合年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信誉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因损坏、污损,需换发新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需补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并在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 2025/9/24 | 受理(窗口经办人)→决定(窗口负责人审批;窗口经办人办结)。 | 狮运管货许〔2025〕46号 | 
| 6 | 2025/9/25 | 泉州市天盛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换发  | 
            行政许可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交公路发〔2008〕382号公布,交运便字〔2014〕181号修订  | 
            第十四章 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0个工作日,持原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限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时应对其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复核,对违章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换证工作可结合年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信誉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因损坏、污损,需换发新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需补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并在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 2025/9/25 | 受理(窗口经办人)→决定(窗口负责人审批;窗口经办人办结)。 | 狮运管货许〔2025〕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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