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行政许可公示
发布时间:
2025-11-01 10:46:00
| 序号 | 立案时间 | 案由 | 执法类别 | 执法法律依据 | 执法法律条件 | 执法决定日期 | 办理程序 | 办理结果 |
| 1 | 2025/10/15 | 福建德联物流有限公司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换发 |
行政许可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交公路发〔2008〕382号公布,交运便字〔2014〕181号修订 |
第十四章 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0个工作日,持原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限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时应对其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复核,对违章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换证工作可结合年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信誉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因损坏、污损,需换发新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需补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并在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 2025/10/15 | 受理(窗口经办人)→决定(窗口负责人审批;窗口经办人办结)。 | 狮运管货许〔2025〕48号 |
| 2 | 2025/10/17 | 石狮宏轩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换发 |
行政许可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交公路发〔2008〕382号公布,交运便字〔2014〕181号修订 |
第十四章 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0个工作日,持原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限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时应对其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复核,对违章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换证工作可结合年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信誉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因损坏、污损,需换发新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需补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并在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 2025/10/17 | 受理(窗口经办人)→决定(窗口负责人审批;窗口经办人办结)。 | 狮运管货许〔2025〕49号 |
| 3 | 2025/10/20 | 福建省狮鑫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换发 |
行政许可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交公路发〔2008〕382号公布,交运便字〔2014〕181号修订 |
第十四章 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0个工作日,持原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限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时应对其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复核,对违章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换证工作可结合年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信誉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因损坏、污损,需换发新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需补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并在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 2025/10/20 | 受理(窗口经办人)→决定(窗口负责人审批;窗口经办人办结)。 | 狮运管货许〔2025〕50号 |
| 4 | 2025/10/22 | 泉州东雄物流有限公司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 |
行政许可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号公布,202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0号修正)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或者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 1.具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 2.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提出申请。 | 2025/10/22 | 受理(窗口经办人)→决定(窗口负责人审批;窗口经办人办结)。 | 狮运管货许〔2025〕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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