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行政许可公示
发布时间:
2025-12-31 16:13:00
| 序号 | 立案时间 | 案由 | 执法类别 | 执法法律依据 | 执法法律条件 | 执法决定日期 | 办理程序 | 办理结果 |
| 1 | 2025/12/3 |
福建省泉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 道路客运班线中途停靠站点变更 |
行政许可 | 第二十三条 受理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四类中的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征求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反馈,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设区的市内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省际、市际毗邻县间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仍协商不成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 1.具备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资质,变更客运班线许可事项。 2.经征询中途停靠地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反馈同意或逾期不予答复。 3.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决定。 | 2025/12/3 | 受理(窗口经办人)→决定(窗口负责人审批;窗口经办人办结)。 | 狮运管客许〔2025〕11号 |
| 2 | 2025/12/9 |
石狮市佳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换发 |
行政许可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交公路发〔2008〕382号公布,交运便字〔2014〕181号修订 |
第十四章 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0个工作日,持原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限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证时应对其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复核,对违章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换证工作可结合年度道路运输经营者信誉考核工作一并进行。 (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因损坏、污损,需换发新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需补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并在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 (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 2025/12/9 | 受理(窗口经办人)→决定(窗口负责人审批;窗口经办人办结)。 | 狮运管货许〔2025〕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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