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指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发布时间: 2024-03-27 15:13:00

  一、补贴对象、依据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市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村集体未确权耕地经营权流转给土地经营权人耕种的,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补贴依据。补贴所依据面积原则上为最新确权耕地面积,村集体未发包的土地,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从其约定。

  (三)不补范围。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规模成片转为设施农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纳入补贴;对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也不纳入补贴。

  (四)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由我市根据省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和核定的享受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全市按统一补贴标准发放。

  二、补贴发放程序

  按照“村级登记、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一)村级登记。村(居)委会逐户登记、核实每户应补面积和“一卡通”、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填写“各村(居)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基本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1),并在村级公示栏集中公示7天;存在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尽快审核完善,并再次公示7天,确保村级登记工作质量,做到信息登记准确无误。要清晰拍摄公示照片,照片要求远可见镇(村)名,近可见基本信息内容。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主任或具体负责村主干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将补贴信息连同公示照片上报所在镇。农民家庭承包地和村集体未确权耕地经营权流转给土地经营权人耕种的,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给予经营权人的,村委会凭书面约定将补贴面积填报“各村(居)拥有书面约定的经营权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基本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2),提交信息统计表的时候,书面约定一并复印盖村(居)委会印章上报所在镇。不纳入补贴的耕地面积,在逐户登记核实时要进行核减。

  (二)镇级审核。各镇督促村(居)委会及时准确申报、汇总各村(居)上报农户和耕地面积等数据和信息,检查村级公示照片是否清晰、完整。信息核对无误后汇总、填写“各镇拥有书面约定的经营权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基本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3)和“各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4),经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经办人签字,加盖镇政府公章并正式发文,连同村级信息统计表、公示照片、流转合同、书面约定等一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各镇确定各村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后,要及时将各村(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基本信息录入福建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

  (三)市级测算。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对各镇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后,汇总形成全市耕地补贴总面积,并按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含当年拨付和历年结转资金)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测算每亩补贴标准。

  (四)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委托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及时足额发放到户,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

  三、申请材料

  1.各村(居)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基本信息统计表

  2.各村(居)拥有书面约定的经营权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基本信息统计表

  3.各村(居)拥有书面约定的经营权人土地租赁合同等书面约定材料

  四、受理单位:

  补助对象所在村(居)委会

  五、办理时限

  村级登记工作原则上要求于3月底前完成。各镇审核和信息录入工作原则上要求于4月底前完成。

  六、联系方式

  0595-88710089

  

  附件:1.各村(居)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基本信息统计表

     2.各村(居)拥有书面约定的经营权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基本信息统计表

     3.各镇拥有书面约定的经营权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基本信息统计表

     4.各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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