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经济局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时间:2016-09-14 17:34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号令)和福建省物价局制定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我局于2016年8月19日召开了石狮市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听证会,对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设参加人20名,实际到会20名,达到参加人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符合听证会召开的人数要求。到会的听证会参加人的发言记录均经本人审阅并签字确认。现将听证会参加人的主要意见及听证人对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归纳如下: 一、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 意见一:15名听证会参加人对调价方案表示赞同或基本赞同,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运营情况及我市生态环境保护事业长远发展来看,适当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十分必要。 意见二:3名听证会参加人建议应做好调价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取得群众和社会理解。 意见三:1名听证会参加人建议污水处理费征收应按实际排水量而非用水量进行计征。 意见四:1名听证会参加人认为调价会给居民增加较大的压力和负担。 意见五:1名听证会参加人认为考虑到近年来经济下滑,建议暂缓调价。 意见六:2名听证会参加人认为调价幅度过大,建议降低调价幅度。 二、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一)建议对意见一予以采纳,理由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随着近年来我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不断投入,目前我市执行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0.8元/吨已不能保证城市污水处理的正常运行,无法实现公用事业“保本微利”的目标,为保证我市污水处理的正常运行,改善我市城市生态环境,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适当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弥补城市污水处理资金缺口势在必行。 (二)建议对意见二予以采纳,理由是: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听证方案要点和定价决定等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开。我局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已通过网站、报纸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结论、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名单等信息,督促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公开成本信息。在调价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后,我局还将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及其理由。 (三)建议对意见三不予采纳,理由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经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火力发电、钢铁等少数企业用户,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计征。 (四)建议对意见四不予采纳,理由是:居民污水处理费每吨上调0.15元,根据福建省石狮供水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按我市92.57%户均居民用水量低于25吨/月测算,每户每月增加支出不高于3.75元,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小。 (五)建议对意见五不予采纳,理由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工作要求,今年必须完成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其中要求我市于10月底前发布执行文件、年底前正式实施,按居民不低于0.95元/吨、非居民不低于1.4元/吨调整到位。 (六)建议对意见六不予采纳,理由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此次提出的调价方案按国家要求的最低标准上调;另,按我市中心城区居民和非居民年用水量分别占比32.2%和67.8%测算,居民和非居民年污水处理量分别为11696788吨和24628642吨,按本次听证方案提价后居民污水处理费0.95元/吨、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4元/吨测算,年污水处理总收入约45592047元,总支出约41517778元,符合“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 石狮市经济局 2016年9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