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号 |
当事人 | 立案时间 | 案由 | 执法
类别 |
执法法律依据 | 执法法律条件 | 执法决定日期 | 办理
程序 |
办理
结果 |
1 | 狮城管罚
〔2021〕001号 |
胡军锋 | 2021年1月1日 | 运输车辆
泄漏遗撒 |
行政
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胡军锋于2021年1月1日在石狮市回兴路运输物料途中无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造成严重的路面污染,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4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2 | 狮城管罚
〔2021〕002号 |
江志朋 | 2021年1月1日 | 运输车辆
泄漏遗撒 |
行政
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江志朋于2021年1月1日在石狮市峡谷旅游路运输物料途中无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造成严重的路面污染,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4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3 | 狮城管罚
〔2021〕007号 |
赖利林 | 2021年1月15日 | 运输车辆
泄漏遗撒 |
行政
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赖利林于2021年1月15日在石狮市石永路运输物料途中无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造成严重的路面污染,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26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4 | 狮城管凤罚
〔2021〕001号 |
王忠浓 | 2021年1月4日 | 擅自占道
堆放物料 |
行政
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王忠浓于于2021年1月4日在石狮市凤里街道创业路69号占道堆放物料,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6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5 | 狮城管凤罚
〔2021〕002号 |
蔡芳胜 | 2021年1月11日 | 擅自占道
堆放物料 |
行政
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蔡芳胜于2021年1月11日在石狮市凤里街道镇中路105号旁占道堆放物料,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12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6 | 狮城管凤罚
〔2021〕003号 |
马明新 | 2021年1月13日 | 随意堆放
建筑垃圾 |
行政
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
马明新于2021年1月13日在石狮市凤里街道星耀巷28-30号随意堆放建筑垃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20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7 | 狮城管湖罚
〔2021〕001号 |
李家魁 | 2021年1月12日 | 运输车辆
泄漏遗撒 |
行政
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李家魁于2021年1月12日在石狮市湖滨街道南环路运输物料途中无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造成严重的路面污染,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12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8 | 狮城管湖罚
〔2021〕002号 |
张昌国 | 2021年1月21日 | 擅自
占道经营 |
行政
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张昌国于2021年1月21日在石狮市湖滨街道玉池北路占道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21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9 | 狮城管灵罚 〔2021〕001号 | 李彦克 | 2021年1月1日 | 运输车辆
泄漏遗撒 |
行政
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李彦克于2021年1月1日在石狮市灵秀镇创业园一路段运输物料途中无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造成严重的路面污染,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1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10 | 狮城管灵罚 〔2021〕002号 | 张志城 | 2021年1月8日 | 擅自
占道经营 |
行政
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张志城未经批准擅自于2021年1月8日在石狮市灵秀镇锦田街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形象。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8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11 | 狮城管灵罚 〔2021〕003号 | 张焕熊 | 2021年1月11日 | 擅自
占道经营 |
行政
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张焕熊未经批准擅自于2021年1月11日在石狮市灵秀镇锦田街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形象。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11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12 | 狮城管灵罚 〔2021〕004号 | 冯争光 | 2021年1月12日 | 擅自
占道经营 |
行政
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冯争光未经批准擅自于2021年1月12日在石狮市灵秀镇九二路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形象。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12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13 | 狮城管灵罚 〔2021〕005号 | 陈祥兰 | 2021年1月12日 | 擅自
占道经营 |
行政
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陈祥兰未经批准擅自于2021年1月12日在石狮市灵秀镇锦田街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形象。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12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14 | 狮城管灵罚 〔2021〕006号 | 刘登华 | 2021年1月12日 | 擅自
占道经营 |
行政
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刘登华未经批准擅自于2021年1月12日在石狮市灵秀镇锦田街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形象。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12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15 | 狮城管灵罚 〔2021〕007号 | 滕福云 | 2021年1月19日 | 擅自
占道经营 |
行政
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滕福云未经批准擅自于2021年1月19日在石狮市灵秀镇锦田街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形象。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19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16 | 狮城管灵罚 〔2021〕008号 | 谢转清 | 2021年1月19日 | 擅自
占道经营 |
行政
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谢转清未经批准擅自于2021年1月19日在石狮市灵秀镇锦田街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形象。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19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17 | 狮城管灵罚 〔2021〕009号 | 张德亮 | 2021年1月20日 | 擅自
占道经营 |
行政
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张德亮未经批准擅自于2021年1月20日在石狮市灵秀镇港塘路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形象。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20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18 | 狮城管灵罚 〔2021〕010号 | 马凤忠 | 2021年1月20日 | 擅自
占道经营 |
行政
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马凤忠未经批准擅自于2021年1月20日在石狮市灵秀镇港塘路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形象。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20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19 | 狮城管灵罚 〔2021〕011号 | 陈玉珍 | 2021年1月20日 | 擅自
占道经营 |
行政
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陈玉珍未经批准擅自于2021年1月20日在石狮市灵秀镇金相路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形象。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20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20 | 狮城管灵罚 〔2021〕012号 | 董存仁 | 2021年1月20日 | 不按规定
清运、 处理垃圾 |
行政
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董存仁于2021年1月20日将承包路段清扫收集的垃圾倾倒在石狮市灵秀镇同兴路、石金路,存在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20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21 | 狮城管灵罚 〔2021〕013号 | 何彪 | 2021年1月25日 | 擅自
占道经营 |
行政
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何彪未经批准擅自于2021年1月25日在石狮市灵秀镇金相路占道经营,影响市容形象。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25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22 | 狮城管灵罚 〔2021〕014号 | 焦平忠 | 2021年1月26日 | 随地
焚烧垃圾 |
行政
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焦平忠于2021年1月26日在石狮市灵秀镇西南一路随地焚烧垃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26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23 | 狮城管灵罚 〔2021〕015号 | 唐仁忠 | 2021年1月27日 | 不按规定
清运、 处理垃圾 |
行政
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唐仁忠于2021年1月27日将承包路段清扫收集的垃圾倾倒在石狮市灵秀镇同兴路,存在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27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24 | 狮城管宝罚
〔2021〕001号 |
福建新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石狮分公司 | 2021年1月4日 | 建筑施工
噪声污染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福建新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石狮分公司承接石狮市建发泱著小区项目后,于2021年1月上旬,在石狮市宝盖镇前坑村回兴路西侧项目用地内,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涉嫌存在违法施工作业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13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25 | 狮城管宝罚
〔2021〕002号 |
王海超 | 2021年1月1日 | 运输车辆
泄漏遗撒 |
行政
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王海超于2021年1月1日在石狮市宝盖镇回兴路运输物料途中无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造成严重的路面污染,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4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26 | 狮城管宝罚
〔2021〕003号 |
李永运 | 2021年1月5日 | 运输车辆
泄漏遗撒 |
行政
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李永运于2021年1月5日在石狮市宝盖镇宋塘路运输物料途中无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造成严重的路面污染,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8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27 | 狮城管宝罚
〔2021〕005号 |
李彦克 | 2021年1月14日 | 运输车辆
泄漏遗撒 |
行政
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李彦克于2021年1月14日在石狮市宝盖镇兴学路运输物料途中无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造成严重的路面污染,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18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28 | 狮城管宝罚
〔2021〕006号 |
高松江 | 2021年1月13日 | 运输车辆
泄漏遗撒 |
行政
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高松江于2021年1月13日在石狮市宝盖镇兴学路运输物料途中无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造成严重的路面污染,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15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29 | 狮城管永罚
〔2021〕001号 |
高春生 | 2021年1月7日 | 擅自
占道经营 |
行政
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高春生于2021年1月7日在石狮市永宁镇永宁中学周边占道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7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30 | 狮城管永罚
〔2021〕002号 |
邱志成 | 2021年1月5日 | 运输车辆
泄漏遗撒 |
行政
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邱志成于2021年1月5日在石狮市永宁镇黄金大道运输物料途中无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造成严重的路面污染,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5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31 | 狮城管永罚
〔2021〕003号 |
李德义 | 2021年1月5日 | 运输车辆
泄漏遗撒 |
行政
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李德义于2021年1月5日在石狮市永宁镇共富路运输物料途中无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造成严重的路面污染,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5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32 | 狮城管永罚
〔2021〕004号 |
卢才根 | 2021年1月17日 | 随意倾倒
建筑垃圾 |
行政
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
卢才根于2021年1月17日在石狮市永宁镇黄金大道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17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33 | 狮城管永罚
〔2021〕005号 |
伍永胜 | 2021年1月17日 | 随意倾倒
建筑垃圾 |
行政
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
伍永胜于2021年1月17日在石狮市永宁镇黄金大道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17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34 | 狮城管永罚
〔2021〕006号 |
王朝进 | 2021年1月20日 | 擅自
占道经营 |
行政
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王朝进于2021年1月20日在石狮市永宁镇永宁中学周边占道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20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35 | 狮城管永罚
〔2021〕007号 |
魏永仙 | 2021年1月22日 | 擅自占道
堆放物料 |
行政
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魏永仙于2021年1月22日在石狮市永宁镇洋厝村隘门旁占道堆放物料,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22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36 | 狮城管永罚
〔2021〕008号 |
张伟伟 | 2021年1月25日 | 随意倾倒
建筑垃圾 |
行政
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
张伟伟于2021年1月25日在永宁镇后塔石村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25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37 | 狮城管永罚
〔2021〕009号 |
邹标 | 2021年1月25日 | 运输车辆
泄漏遗撒 |
行政
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邹标于2021年1月25日在石狮市永宁镇石锦路运输物料途中无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造成严重的路面污染,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20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38 | 狮城管祥罚
〔2021〕001号 |
张振根 | 2021年1月7日 | 运输车辆
泄漏遗撒 |
行政
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张振根于2021年1月7日在石狮市祥芝镇沿海路运输物料途中无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造成严重的路面污染,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7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39 | 狮城管鸿罚
〔2021〕001号 |
王自力 | 2021年1月1日 | 运输车辆
泄漏遗撒 |
行政
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王自力于2021年1月1日在石狮市鸿山镇鸿山路运输沙土途中无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造成严重的路面污染,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5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40 | 狮城管鸿罚
〔2021〕002号 |
陈安全 | 2021年1月6日 | 随意倾倒
建筑垃圾 |
行政
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
陈安全于2021年1月6日在石狮市鸿山镇草柄村芳草大道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6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41 | 狮城管锦罚
〔2021〕001号 |
任付刚 | 2021年1月1日 | 运输车辆
泄漏遗撒 |
行政
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任付刚于2021年1月1日在石狮市锦尚镇永祥路卢厝村段运输物料途中无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造成严重的路面污染,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1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42 | 狮城管锦罚
〔2021〕002号 |
任付军 | 2021年1月1日 | 运输车辆
泄漏遗撒 |
行政
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任付军于2021年1月1日在石狮市锦尚镇永祥路卢厝村段运输物料途中无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造成严重的路面污染,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1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43 | 狮城管锦罚
〔2021〕003号 |
陈梓威 | 2021年1月1日 | 运输车辆
泄漏遗撒 |
行政
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陈梓威于2021年1月1日在石狮市锦尚镇石锦路卢厝村段运输物料途中无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造成严重的路面污染,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1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44 | 狮城管锦罚
〔2021〕004号 |
刘大伟 | 2021年1月1日 | 运输车辆
泄漏遗撒 |
行政
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刘大伟于2021年1月1日在石狮市锦尚镇石锦路卢厝村段运输物料途中无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造成严重的路面污染,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1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45 | 狮城管锦罚
〔2021〕005号 |
王军 | 2021年1月2日 | 运输车辆
泄漏遗撒 |
行政
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王军于2021年1月2日在石狮市锦尚镇石锦路运输物料途中无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造成严重的路面污染,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2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46 | 狮城管锦罚
〔2021〕006号 |
高俊克 | 2021年1月2日 | 运输车辆
泄漏遗撒 |
行政
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高俊克于2021年1月2日在石狮市锦尚镇石锦路运输物料途中无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造成严重的路面污染,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2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47 | 狮城管锦罚
〔2021〕007号 |
马守波 | 2021年1月2日 | 运输车辆
泄漏遗撒 |
行政
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马守波于2021年1月2日在石狮市锦尚镇永祥路运输物料途中无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造成严重的路面污染,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2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48 | 狮城管锦罚
〔2021〕008号 |
李刘涛 | 2021年1月2日 | 运输车辆
泄漏遗撒 |
行政
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李刘涛于2021年1月2日在石狮市锦尚镇永祥路运输物料途中无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造成严重的路面污染,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2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49 | 狮城管锦罚
〔2021〕009号 |
蔡学俊 | 2021年1月10日 | 乱悬挂 | 行政
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蔡学俊未经批准于2021年1月10日在石狮市锦尚镇锦东大道乱悬挂广告牌,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10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50 | 狮城管锦罚
〔2021〕010号 |
张新岐 | 2021年1月16日 | 运输车辆
泄漏遗撒 |
行政
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张新岐于2021年1月16日在石狮市锦尚镇石锦路运输物料途中无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造成严重的路面污染,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1年1月16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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