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石狮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行政处罚)
时间:2022-03-01 14:52 浏览量:

 

行政处罚

 

决定书号

当事人 立案时间 案由 执法

 

类别

执法法律依据 执法法律条件 执法决定日期 办理

 

程序

办理

 

结果

1 狮城管永罚〔2022〕001号 王靖 2022年1月28日 运输车辆

 

泄漏遗撒

行政

 

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自然人王靖于2022年1月28日在石狮市永宁镇古卫大道运输物料途中沿途泄漏、遗撒,造成一般的路面污染,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2年1月28日 一般

 

程序

自行缴

 

纳罚款

2 狮城管永罚〔2022〕002号 周传军 2022年1月28日 运输车辆

 

泄漏遗撒

行政

 

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自然人周传军于2022年1月28日在石狮市永宁镇黄金大道运输物料途中沿途泄漏、遗撒,造成一般的路面污染,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2年1月28日 一般

 

程序

自行缴

 

纳罚款

3 狮城管永罚〔2022〕003号 刘道永 2022年2月11日 擅自

 

占道经营

行政

 

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及《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自然人刘道永于2022年2月11日在石狮市永宁镇姑嫂塔占道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及《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2年2月11日 一般

 

程序

自行缴

 

纳罚款

4 狮城管永罚〔2022〕004号 王付贵 2022年2月9日 运输车辆

 

泄漏遗撒

行政

 

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自然人王付贵于2022年2月9日在石狮市永宁镇石永路运输物料途中沿途泄漏、遗撒,造成一般的路面污染,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2年2月9日 一般

 

程序

自行缴

 

纳罚款

5 狮城管永罚〔2022〕005号 李彦克  2022年2月9日 运输车辆

 

泄漏遗撒

行政

 

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自然人李彦克于2022年2月9日在石狮市永宁镇石永路运输物料途中沿途泄漏、遗撒,造成一般的路面污染,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2年2月9日 一般

 

程序

自行缴

 

纳罚款

6 狮城管永罚〔2022〕006号  王耀威 2022年2月9日 运输车辆

 

泄漏遗撒

行政

 

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自然人王耀威于2022年2月9日在石狮市永宁镇石永路运输物料途中沿途泄漏、遗撒,造成一般的路面污染,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2年2月9日 一般

 

程序

自行缴

 

纳罚款

7 狮城管永罚〔2022〕007号 陈国领 2022年2月21日 运输车辆

 

泄漏遗撒

行政

 

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自然人陈国领于2022年2月21日在石狮市永宁镇共富路运输物料途中沿途泄漏、遗撒,造成一般的路面污染,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2年2月21日 一般

 

程序

自行缴

 

纳罚款

8 狮城管永罚〔2022〕008号 栗得水 2022年2月21日 运输车辆

 

泄漏遗撒

行政

 

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自然人栗得水于2022年2月21日在石狮市永宁镇共富路运输物料途中沿途泄漏、遗撒,造成一般的路面污染,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2年2月21日 一般

 

程序

自行缴

 

纳罚款

9 狮城管祥罚〔2022〕004号 李应滔 2022年2月18日 擅自

 

占道经营

行政

 

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及《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自然人李应滔于2022年2月18日在石狮市祥芝镇后湖村通达厂门口占道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及《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2年2月18日 一般

 

程序

自行缴

 

纳罚款

10 狮城管祥罚〔2022〕005号 张磊 2022年2月18日 擅自

 

占道经营

行政

 

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及《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自然人张磊于2022年2月18日在石狮市祥芝镇前山公园门口占道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及《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2年2月18日 一般

 

程序

自行缴

 

纳罚款

11 狮城管祥罚〔2022〕006号 葛本烛 2022年2月18日 擅自

 

占道经营

行政

 

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及《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自然人葛本烛于2022年2月18日在石狮市祥芝镇后湖村通达厂门口占道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及《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2年2月18日 一般

 

程序

自行缴

 

纳罚款

12 狮城管祥罚〔2022〕007号 周传贤 2022年2月18日 擅自

 

占道经营

行政

 

处罚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及《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自然人周传贤于2022年2月18日在石狮市祥芝镇祥芝文化公园门口占道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及《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2年2月18日 一般

 

程序

自行缴

 

纳罚款

13 狮城管鸿罚〔2022〕002号 胡新 2022年2月18日 运输车辆

 

泄漏遗撒

行政

 

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自然人胡新于2022年2月18日在石狮市鸿山镇石祥路运输石子途中无密封、包扎、覆盖,沿途泄漏、遗撒,造成严重的路面污染,影响市容形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2年2月18日 一般

 

程序

自行缴

 

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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