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石狮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行政处罚)
时间:2022-10-08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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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号 |
当事人 | 立案时间 | 案由 | 执法
类别 |
执法法律依据 | 执法法律条件 | 执法决定日期 | 办理
程序 |
办理
结果 |
1 | 狮城管罚〔2022〕005号 | 林国倡 | 2022年7月19日 | 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销售 | 行政
处罚 |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 自然人林国倡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将存放于石狮市鸿山镇莲厝莲东路115号对面的瓶装液化气瓶售卖给周边居民,现场存放气瓶20个,总容积0.616立方。2022年1月5日至7月19日共售卖液化气1569瓶,违法所得15995.2元,存在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销售的违法经营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2年9月30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2 | 狮城管罚〔2022〕006号 | 石狮市博江煤气有限责任公司 | 2022年7月19日 |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 行政
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 | 石狮市博江煤气有限责任公司自2022年1月5日至7月14日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林国倡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共提供液化气25235公斤,金额共计174216元,违法所得15141元,存在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违法经营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2022年9月30日 | 一般
程序 |
自行缴
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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